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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徐園地

我思故我在—體育行政研討會後另類思考與SBL罷賽事件(上)

 

 

    這是個人在1999年4月發表於「大專體育雙月刊」第42期的學術性文章。刊登此文在於,看國內SBL裕隆「罷賽」風波,到多數球隊、教練團及球員都對裁判「征伐」,其實太多人需要省思;本學術論文四個主題規劃、定位、管理與發展,其實和SBL事件雷同,在此提供給讀者參考。

 

壹、前言

    由教育部主辦,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承辦,八十七年度大專院校體育行行政人員業務研討會,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三十日兩天在臺中市的通豪大飯店舉行。期間,全國各大專院校的體育主管集中開會討論,計有四個主題:一、大專院校體育課程的規劃。二、大專院校體育組織的定位問題。三、學校運動場館開放及管理辦法。四、體育教師專業發展(回流教育)之策略。由於討論時間極為短暫,每一主題只有100分鐘,在經過兩位引言人發言筆者理性思考後,時間大部份已經將近結束,因此對於個人另類之思考,就沒有機會做一表白,只好以論述方式陳敘,以下就各主題提出個人另類之思考就教諸先進。

 

貳、大專院校體育課程的規劃

    這個主題裡有四個子題分別是(一)體育課程的屬性與定位問題(二)體育課程的模式問題(三)體育課程的發展問題(四)體育課程的評鑑問題。

    大部份育與會先進(包含主持人)皆贊成體育課應該以學生為主做為課程導向,因此它的定位在於休閒的、健康的;也因為學生之『需求』乃是愉快的參與,歡欣的拿學分;因此,對於學生的選修與否,乃在於體育課之評鑑(分數的取得、分數的高低等兩方面)與上課場所兩者具有影響力。以上諸問題環環相扣,諸如體育課之屬性經定位後會影響體育課程之模式,也會影響體育課之發展,因此,大專體育課程發展上締規劃就必需要慎重考慮。

    我們的另類思考是,大法官既已解釋大學體育課是否必、選修乃由學校自決,那麼,在教育立場與角度看:

一、所有教師概皆是教育工作者,教育之工作應包含學生之身心健康,因此,體育課之教師也應該考量學生之身心健康,如此一來,以必修、實施興趣選項為主似可達成這目標理想之途徑;尤其最近諸多資料顯示,現代國民之體適能已經每下愈況,若再實施選修,以目前全國各大專院校學生選修體育課的比例看學生身心健康將更受影響,這樣一來,身為教育者是否有違教育之目標?

二、體育課既然授與各校自決,學校是否應該以各校現有環境中之運動場地為主,來實施該現有場地之體育項目課程?因為以現在情形,若要迎合學生興趣趨向,諸多運動場所勢必閒置〈如田徑場〉,若要翻修、建設現有場地,以迎合學生需求之運動項目場地,那是否又要花費許多百姓或學校經費?更甚,來年學生興趣又有所改變,場地是否又要再造?

三、體育課之所以被大多數人歸類為營養學分只不過是:體育教師沒有認真上課,所以體育課考試也不能據理力爭嚴格執行,所以也不能『當掉』學生,因此體育課只不過是可有可無的課程罷了。

(一)大專體育教師自我要求不高,沒有進一步編撰適當、合理之教材,所以體育課教師之教材只不過延續國、高中體育課程,亦即簡單重覆國、高中一般水準即可,所以別人就會認為體育課可有可無。

(二)體育課之課程缺乏創新與突破,諸如可以設計學術上的研討,像體育課時做班級與班級的體育常識知訊交流;再例如籃球基本動作指導,包含正反手上籃、挑籃、放籃、勾籃;運球的轉身、跨下、背後、急停再走、換手等方式,另外還有各式各樣傳球、兩三人的進攻與防守等等。假如做這些突破與創新,別人會認為體育課是屬於營養學分嗎?別人也不會誤認為體育課只要吹吹哨子即可,他們(包括學生)將會瞭解體育課中的任何一項運動真是太難以學習,因為其中一個項目(如上例子籃球),就必須要兩個學期以上才能夠學的稍為理想。

  因此,體育課程之規劃我們建議:

  一、體育課以必修,實施小班制之興趣選項。

  二、體育課須定位在提高體適能與培養大眾運動技能為導向。

  三、體育課之上課模式是屬於專業技巧之學習,也有等級上之差異,所以在評鑑上並非是全班學生都一定及格。

  四、它的發展是以現有場地儘量做民主的趨勢走向。

  五、興趣選項項目解決上可先對學生做身心健康之教育,再引導依現有場地項目做問卷調查,依學生選擇所喜歡之項目而實施興趣分項。

 

參、大專院校體育組織的定位問題

    這個主題裡有四個子題,分別是(一)體育組織的層級問題。(二)體育組織的任務問題。(三)體育組織的效能問題。(四)體育組織的人事劃分(結構)問題。大部份與會先進皆以現有體育「室」為一級單位,它的任務是教學的與辦活動的單位;亦即它的效能是提供專業的技術指導服務;它的人事劃分則是以教學研究、辦理競賽活動、場地維護管理三者為宜。

    在我們另類的思考上:

一、體育室的層級要求為一級單位,差別乃在於基本鐘點的多寡、主管加給的多寡、公事裁決較繁瑣三個重點而已,如果去除上述三項因素不談,其它因素根本上就沒有所謂的差異,亦即體育人爭的是面子與裡子而已。如果站在體育室所面對的是:(一)全校學生的教學。(二)全校學生的活動。(三)全校教職員工的活動。(四)全校學生對外競賽的絕大部份工作。(五)全校教職員工對外競賽的絕大部份工作。(六)全校運動場管的管理與維護等六項而言,體育室絕對夠資格稱為一級單位;問題是:以上六項工作我們體育人有沒有全心全力做好?

二、體育室既然是教學又是服務,而且強調體育各項目的專業性,那麼,體育教學品質為什麼一直被人批評?為什麼學校教職員工與學生體育競賽活動缺乏又沒有品質?為什麼各校學生運動代表隊之隊伍少又成績差?為什麼非體育專業而運動技能不錯的人員,可大聲呼籲他〈她〉們也能上體育課(甚至於有的學校就請他〈她〉們上課)?

三、我們熟知,在學校裡頭的教職員工運動代表隊,其功能有(一)提升教職員工體適能。(二)提升教職員工內部團隊凝聚力。(三)藉此溝通與聯誼,降低開會次數並減少開會時間。因此,在講求專業的服務下,所有代表隊之教練與管理是否也須要體育專業人員的全力支援,如果是,那麼為什麼學校教職員工之運動代表隊為何不夠熱絡,為什麼水準一直不是很理想?體育教師沒盡到責任是不是主要原因。

    因此我們建議:

一、體育室不必強求是一級或二級單位,由學校各教職員認同程度評定之,做的好別人自然認定我們,屆時體育室是否為一級單位將有明確之定位。

二、體育教師應該盡力提升教學品質,告訴別人我們體育教師有非常好的『牛肉』,就算全面選修,也將有不少的學生選課,何患沒課可上。

三、體育教師應該盡力於專業之服務外,諸如各項學生運動代表隊、教職員工運動代表隊等之指導、訓練和參與比賽等,亦即任務與效能要能充分發揮。

四、體育室本為教學與辦理比賽活動、代表隊之籌組、訓練與比賽;因此在人事規劃分以(一)教學研究。(二)競賽活動。(三)場地器材等三組。

五、非體育專業人員,沒有受過專業課程教育(諸如裁判法、體育史、解剖學、生理學、營養學、心理學、力學等等),決不能上體育課,否則體育課就太不專業了。

 

肆、學校運動場館開放及管理辦法

    這個主題裡有四個子題,分別是(一)學校運動場館開放之時間。(二〉運動場館開放及管理辦法之內容。(三)學校運動場館開放之管理。(四)學校運動場館開放之場地使用費。(五)學校運動場館開放所收費用之管理。

    大部份與會先進概以:(一)開放時間以不影響教學為大前提。(二)開放時以安全為最重要考量。(三)管理辦法則以各校大環境允許情況下,做通盤考慮;另外對於場地維護費之編制與管理人員之編制為最頭痛之問題,應該溝通協調妥善再訂定。(四)費用之收取則可因人、因事、因地而彈性制訂;其必須考慮未來繳稅、贏餘分配等問題。(五)在場館建設上可考慮B.O.T方式(建教合伙經營)。

    我們另類思考是:

一、體育課一定要安排在一般上班(上課)時間?由於大部份學生選課都以本身興趣為優先考量、其次再以場館(不必曬太陽)為評估;因此,在思考學生為導向的服務原則時,體育課安排在夜間或傍晚不必曬太陽時段,如此是否解決一大部份學生的困擾,而不一定要將體育課安排在上午三、四節或下午一、二節的大太陽上下課?

二、體育場館之建築費用、管理維護等兩大問題,一直是各個學校引以為痛的毛病,尤其新建(設)或老舊須要翻修之學校,其體育場館之建築、管理維護費用經費將比任何一項費用都來的大;因此,為何不考慮以租用公營單位場館方式上課,更甚可徵求校友或地方人士贊助下來興建場館。

三、對於體育場館之使用是否須要收取費用上,我們認為:就一般教學上或運動代表隊學生使用時,當然不必收取費用;但在課餘時間,就管理人員而言,他(她)慨皆是下班時間,場館也非上課使用,那麼,收取些微管理費用,就消費者付費之觀念上是屬於合理。

四、我們以為,公立學校都要自籌經費,而私立學校在這方面當然更須要加強了。所以,就籌募學校(或體育室)經費之大前提,除了一般上課時間外,體育場館應該儘量開放給一般民眾或學生使用為宜,一則是收取之經費可做體育場館維修費,二則可替學校或體育室賺取些微經費,三則對政府大力推展全民體育有所幫助,四則在週休二日制度下,也提供民眾從事正當休閒活動。

    因此我們建議:

    體育課可以安排在傍晚的四時至六時時段。

一、如果調查顯示學生所喜歡的運動項目,乃非為校內運動場館,則以校外租借場館為宜。

二、在課餘時間到校內體育場館從事運動的教職員工與學生,或者一般民眾,應該收取些微管理費用,三者之收費標準依次為本校學生、本校教職員工、一般民眾越來越高。

三、體育場館應該儘量開放給所有人使用,包括星期假日。

 

伍、體育教師專業發展〈回流教育〉之策略

    這個主題裡有四個子題,分別是(一)如何建立體育教師專業之新形象。(二)如何暢通體育教師回流教育之管道。(三)如何建立體育教師學習型組織。(四)如何落實體育教師回流教育之體系(如何增進體育教師之專業學習成長)。大部份與會先進,皆對教育部在教育政策上的鬆綁有極高度的肯定,體育教師對於自己本身的專業素養,應該以證照之取得、自我充實為未來的主要重點。因此,教育部在部份體育專業學校普設在職進修之碩士班級,以期各大專院校之體育教師能夠享受回流教育之福趾;另一方面,教育部也期望全國各大專院校體育教師,利用回流教育的機會,提升專業的素養,利用許多講習會取得專業證照。

我們另類思考是:

一、專業素養的提升不只有是在教育機構之碩、博士班中方可取得,其實在各報章、雜誌或傳播媒體裡,有更多的訊息、管道可以獲得許多專業資訊。如果體育專業人員墨守成規、不求上進,那就算教育部開放了一百所學校開博碩士班,體育從業人員也是原地踏步,教學品質、專業素養仍然是若干年前之水準。

二、以現代多元化社會之分工專業化眼光評量,學生選擇某些項目上課,授課教師之專業性修養設若不足(如非體育專業人員上體育課、如體育教師不隨時自我充實),勢必會遭受唾棄,就如同某些教師開課卻沒有學生選修道理一般。因此,就未來體育課全面選修時候,自然淘汰之現象即發生。在不被保護(體育課沒有必修的假設情況下),體育教師應該主動、積極去參與進修,學校也應儘力配合並要求所有體育教師充電才是。

三、體育教師之專業形象,過去好幾年以來,一直都受到基層體育教師之授課採放牛吃草所影響,以致遭人歧視,在追求新形象之同時,是否所有體育教師由本身並即日做起,認真並求專業化教學,不要再活在埋怨或消極生活中。

四、體育教師之學習組織型態,我們認為在隔行如隔山之專業化要求下,體育教師授課之原則應該以第一或第二專長為限,不應該有所謂第三專長與第四專長授課情形發生,否則易遭人質疑,亦即進修充電之學習型態仍應以本身第一專長與第二專長為主。

因此我們建議:

一、所有體育教師應該即日起由本身做起,不斷進修充電並認真教學授課,不必埋怨或消極過日,重新打造專業新形象。

二、體育教師之充電進修應以第一專長與會第二專長為限,做回流教育之新鮮人,並從各種途徑中取得,不一定只有各大專院校舉辦之研習會或博、碩士班才可。

三、體育教師之參與回流教育是追求新知識與新觀念之重要途徑,所有體育教師應該有所體認,不可再閉門造車。其服務之學校、機關團體也應全力支持體育教師參與回流教育,以提升學校、機關團體教學品質和服務品質。

四、體育課修改為全面選修是有可能的必然趨勢,因此所有體育教師應該心理有所準備,做多方面自我充實、自我修正,以避免被大時代淘汰,亦即屆時開課沒有學生選修(課)。

 

陸、結語

    經過這次研討會,讓我們深深體認,體育與體育教師在某方面是悲觀的、『前途無亮』;但是回頭來說,設若所有體育從業人員再不努力,即算體委會與教育部,甚至學校、機關團體大力支持,體育與體育教師也是會被時代潮流淹沒,所謂自助而後方得天助,這是不容許所有體育從業人員忽略的。

Published 2009年5月5日 下午 12:57 by a徐武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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