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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徐園地

  • 2010年暑假籃球專項選手培訓營

     

     

    一、目的:培訓企圖心、進取心強烈之籃球專項選手。

    二、對象:限國中三年級以上企圖心強烈者。

    三、日期時間821日、22日、23日、24(星期日至星期二)等共四天,利用每天0900120014301800

    ()控球後衛班:限收六名;報名人數超過,則以報名順序為錄取標準。

    ()2.3號得分後衛球員班:限八名;報名人數超過,以報名順序為錄取標準。

    ()4.5號大前鋒球員班:限收八名;報名人數超過,以報名順序為錄取標準。

        以上三個班全部加總人數,假如沒有超過5人則取消辦理。

    四、地點:雲林縣虎尾鎮虎尾國小體育館;若體育館他用,則遷移至頂溪休閒館。

    五、食宿:自理;可代訂旅館(每日每天約300)

    六、費用:新臺幣伍仟元(含保險費與茶水費);舊生(含教練培訓班)7折「參仟伍佰元」整,此處含保險費、茶水等費用。

    七、報名:即日起至819(星期四)截止;請在8172100以前將報名表寄ws.shu@msa.hinet.net徐武雄收;並將報名費用匯款至帳號:065-004130609臺灣銀行健行分行,再註明匯款者姓名以利確認。

    八、師資:徐武雄老師親自指導。

    九、備註:請報名學員先自行鍛鍊加強體能,以利參與實務操作。

     

    籃球專項選手培訓營訓練計畫        地點:雲林縣虎尾鎮虎尾國小

     

    0821()

    0822()

    0823()

    0824()

    0900~0915

    準備運動

    準備運動

    準備運動

    準備運動

    0915~0930

    巴西操

    跑跳訓練

    巴西操

    跑跳訓練

    巴西操

    跑跳訓練

    巴西操

    跑跳訓練

    0930~1025

    小組進攻

    給了就走

    擋切戰術

    小組進攻

    內外組合

    小組進攻

    掩護變化

    小組進攻

    外側掩護

    1025~1055

    個人防守

    攻守籃板

    阻絕防守

    隨球移動

    幫忙防守強邊防守

    輪轉防守

    1055~1115

    原地投籃

    原地投籃

    原地投籃

    原地投籃

    1115~1150

    分項進攻

    分項進攻

    分項進攻

    分項進攻

    1150~1200

    整理活動

    整理活動

    整理活動

    整理活動

    1200~1430

    午餐休息

    午餐休息

    午餐休息

    午餐休息

    1430~1450

    打全場問題解說

    攻擊籃框

    打全場問題解說

    視野箭頭

    打全場問題解說

    分享籃球

    打全場問題解說投籃命中率

    1450~1510

    開放式轉換快攻

    擋切戰術橫擋淺切

    擋切戰術UCLA

    機遇戰銜接系統戰

    1510~1600

    分項進攻

    分項進攻

    分項進攻

    分項進攻

    1600~1640

    對球施壓

    隨球移動幫忙還原

    對球施壓幫忙還原

    對球施壓幫忙還原

    1640~1700

    二線三線

    阻絕防守

    轉換防守

    掩護防守

    1-2-1-1全場包夾

    固定式快攻與拖車

    1700~1800

    分組全場對打比賽

    分組全場對打比賽

    分組全場對打比賽

    分組全場對打比賽

     

    2010年暑假籃球專項訓練營報名表       請在適當答案前填寫或打勾

     

     

    出生年月日

         

    角色能力專項位置

        控球後衛

        2.3號球員

        4.5號球員

        不確定

    年級

     

     

    □高一□高二

    □高三□大一

    □大二□大三

    □大四□國三

    □其他

    學校全名

     

    是否為校隊

    □是□否

    校隊經歷

         

    體重    kg

    身高     cm

    聯絡電話

     

    身分證字號

     

    家長姓名

     

    家長電話

     

    中餐飲食

    □不拘□素食

    參與者身體有否特殊狀況或特別注意事項

    □否

    □是:請在以下說明

     

     

    e-mail

     

     

     

     

  • 2010年國際籃球規則詮釋探討(三)

     

    狀況1:球賽到最後一分鐘,A4在後場運球,B隊將球撥出罰球線延長界外線:

       aB隊請求暫停;

       bA隊請求暫停;

       cB隊請求暫停之後,A隊又叫暫停:

    解釋

       aA隊在出界處,罰球線界外點發球進攻。

       b)跟(cA隊可以在該隊前場紀錄台對面發球區發界外球進攻。

    老徐認知:此處(b)(c)可能有誤;正確的應該是前一個註解說明的:在最後一節或是延長賽的最後兩分鐘,在後場發球的球隊提出暫停,恢復比賽的發球地點,位於該隊前場紀錄台對面的發球區發界外球(註:新制距離端線8.325公尺)

     

    狀況2:球賽在最後一分鐘,A4獲得兩罰,在第二次罰球時,A4踩線違例,此時B隊請求暫停:

    解釋B隊可以在該隊前場紀錄台對面發球區(註:新制發球區)發界外球進攻。

    老徐認知:依此,一些「最後一擊」的戰術設計,可能要重新設計。

     

    狀況3:比賽進行到最後兩分鐘,A4在後場運球6秒鐘。

       aB4將球撥出界外;

       bB4犯規,是該隊在該節團犯第3次;

       A隊提出暫停,暫停後A隊可以在該隊前場紀錄台對面發球區發界外球進攻。

    解釋(a)(b)兩種狀況,A隊只有剩下24秒鐘的18秒進攻時間。(備註:球在前場發球已經沒有8秒鐘進入前場的問題。)

    老徐認知:新規則「要求」的是,24秒進攻時間,假如還剩下9秒被「犯規」;那麼,不是過往的「24秒重新歸0」,而是:假如「少於14」,就以14秒重新計時;假如被犯規時,剩下時間「多於14」如此例子,就以當時之「進攻時間」繼續比賽。這裡的要求已經和NBA相同,為了加快比賽進行的節奏而修改規則。

     

    狀況4:球賽進入最後兩分鐘,A4在前場運球時,被B3將球撥到A隊後場,A隊球員再度運球,此時24秒只剩6秒鐘:

       aB4把球撥出界外:

       bB4犯規,這是B隊該節第3次團犯:

       A隊提出暫停,暫停後A隊在該隊前場紀錄台對面發球區發界外球進攻。此時A隊剩下幾秒鐘進攻?

    解釋A隊有(a)6秒鐘;(b)14秒:進攻時間。

    老徐認知:這裡和前一個案老徐認知的說明相同;(b)個案之所以擁有14秒的進攻權限是,因為剩下的時間6秒,所以,將之提高到14秒。此處,和球迷討論:為什麼要界定為「14」?為什麼不取24秒的中間值12秒,或者10秒整數?有沒有球員瞭解原因?

     

    說明5:規則增加172.3 條文,應該在紀錄台對面中場線的延長點發界外球進攻的規定:

    (a)     在紀錄台對面中場線延長點發球的球員發生違例時,應由對方在原發球點發球。

       b)發生鬥毆時,雙方均有球員被奪權犯規,在沒有其他罰則之下,有ㄧ隊擁有控球權。

    解釋:在上述狀況,發中場界外球可以發進前場或後場。

    老徐認知:此時是違例與奪權犯規,不是暫停的申請要特別弄清楚。

     

    說明6:發界外球時可能出現的狀況:

       a)當球擲入場內籃圈上方時,有球員從禁區下方伸手穿越籃圈觸碰觸球體;

       b)發界外球,球卡在籃圈與籃板之間;

       c)發球球員故意將球擲向籃圈,以爭取新的24秒。

    狀況1A4發界外球,球在籃圈上方,有ㄧ隊球員從禁區下方穿越籃圈碰觸球體。

    解釋:這是干擾球的違例,由對方在罰球線延長點發界外球進攻;如果是防守隊違例,不算進攻隊得分,因為此球不是場內投籃動作。

    老徐認知:因為發界外球「不能直接投籃」;所以,沒有所謂干擾球、違例、進攻方得分的道理。

     

    狀況2A4發界外球,球卡在籃圈與籃板之間:

    解釋:應宣判爭球,採取球權輪替;如果A隊獲得球權,則24秒不能回歸,應由剩下秒數進攻。

    老徐認知:這和雙方同時將球撥出界的判例一樣;假如球權輪替還是由原來的A隊獲得,也假設彼時A隊進攻時間已經到達剩下15秒。那麼,球卡在籃框上取下、依球權輪替後,A隊只能利用剩下的15秒繼續執行進攻。

     

    狀況3A4發界外球,球碰觸籃圈,此時24秒計時器剩下5秒:

    解釋:只有5秒進攻時間;因為發界外球尚未啟動計時器,不能有新的24秒。

    老徐認知:這和「狀況一」相同,因為發界外球「不能直接投籃」;所以,就沒有所謂「出手投籃後,24秒重新計時」的道理。

     

    18/19  暫停/替補

    說明1:在每節比賽開始之前,或每節比賽完成之後,則暫停不可執行;在每一節比賽之前或任何一節比賽已完成之後,則換人不能被執行。在比賽休息時間內,可以接受替補。

    狀況1︰在比賽開始跳球期間,但是在球被合法拍掉之前,跳球者A5違例,此時球權宣判給B隊,由B隊執行發界外球,此時A隊或B隊教練請求暫停或替補。

    解釋︰暫停或者換人將不被准許,因為比賽時間還沒有開始。

    老徐認知:這是在規避某些教練玩笑作為,尤其在許多球賽總是有許多球迷、觀眾情況,你教練該有的指示、要求等等,不是在「前幾秒鐘」才講完嗎?你在彼時申請暫停,基本上就是對球迷、觀眾是「不禮貌」行為。

     

    狀況2︰每節結束或延長賽結束的鈴聲響起,犯規哨聲也響起,A4執行兩球罰球,某隊教練要求︰(a)一次暫停。(b)替補。

    解釋(a)這次暫停不能被准許,因為比賽時間已經終止。

    (b)在罰球執行後,在下節比賽或延長賽開始之後,替補才可執行。

    老徐認知:比賽雖然「告一段落」,教練也可以和球員利用,節間休息的2分鐘好好討論與指示;但是,教練申請這個暫停,似乎有些要「影響罰球員」的企圖。從戰略討論,假如是對方教練,應該可以申請才是;反之,是已方教練,要讓「罰球員休息後再去罰球」之企圖,其實也是正面的。因此,這個解釋,似乎有「討論的空間」。至於(b)狀況替補;從規則寫的,節間休息與暫停時間的替補是「自行操作」來看,除非要求替補的是A4罰球員,並且他也受傷,否則是沒有必要的作為。

     

  • 2010年國際籃球規則詮釋探討(二)

     

    12 跳球和球權輪替

    說明1:有一隊於開賽跳球時,未得到球權,會在下一次爭球時,在就近位發界外球。

    狀況1︰一名裁判開始跳球拋球,在球合法被A4拍到之後︰

    (a)A5 B5之間爭球。

    (b)A5 B5之間的一次雙方犯規。

    解釋︰因為球的擁有權還沒有被確定,裁判不能使用交換球權給箭頭擁有球隊;所以,(a)裁判將在中場處,重新讓A5B5跳球。不管時間過了多久,在合法拍撥球後到持球/雙方犯規前期間,將視為已用掉的時間。

    老徐認知(a)狀況沒問題,那重新跳球。(b)狀況除了重新跳球之外,比賽時間要視「已用掉時間」,不能重新歸零。

     

    狀況2︰開賽後裁判拋球,當A4合法拍球後:

    a)球直接撥出界外;

    b)在球尚未被場上球員碰觸前或球未接觸地板前,由A4取得球。

    解釋︰上述各種狀況,A隊均造成違例;B隊獲得發球權。當B隊發球後,A隊就擁有下一次球權輪替發球權。

    老徐認知(a)狀況當然是B隊球。(b)狀況是A4球員的「違例」;因為跳球後,球體要經過二位跳球員之外的第三者碰觸之後,跳球員才能夠去控球。

     

    狀況3︰依照球權輪替方式B隊擁有球權輪替,但是裁判或紀錄台忽略,錯把球權交給A隊!

    解釋︰這種狀況發生時,當球觸及場球員,錯誤不再追究;當下一發生爭球時,B隊將獲得發球權。

    老徐認知:錯誤既成事實,且成為過去;所以,球權輪替是B隊球權。

     

    狀況4:當一節比賽結束之際,計時器響起同時B5A5發生違反運動道德犯規,原本B隊擁有球權輪替,開賽時球權如何分辨?

    解釋:首先執行A5的兩罰,不佔位搶球;然後在下一節比賽時,發球權由A隊執行,至於B隊球權輪替則在下一次爭球時執行。

    老徐認知:依「順序」討論,且因罰則要執行完畢。

     

    說明2:當比賽時發生球卡在籃圈縫隙中,除了罰球之外,應該以爭球方式處理執行球權輪替;如果仍然是原有控球隊獲得球權輪替,則24秒的進攻秒數,應該以剩餘時間進攻。

    狀況1:當A4投籃時,球卡在籃圈縫隙中,A隊獲得球權輪替。

    解釋:此時A隊進攻時間只有24秒剩餘時間進攻。

    老徐認知:球卡在籃框表示,攻籃已「碰觸籃框」;所以24秒重新計時。

     

    狀況2:當A4投籃在空中時,24秒信號響起;然後發生球卡在籃圈縫隙上,此時球權輪替屬於A隊。

    解釋:此時A隊已經沒有24秒的剩餘時間進攻,因此球權判給B隊。

    老徐認知A24秒進攻權限用盡信號響起「違例」;雖然球卡在籃框,但是,還是要執行違例罰則。

     

    16  中籃:得分與計分法

    說明:當球賽快結束時,執行發界外球或是罰最後一球,當場上球員碰觸球到出手投籃之間,勢必會消耗秒數;如果時間剩下0.3秒,是否有足夠時間出手投籃,裁判必須謹慎監看。如果剩下0.2秒或會是0.1杪,進攻球員只有用點撥方式或是扣籃才符合剩餘時間。

    狀況:當A4獲得發球權,進攻時間剩下:

     a0.3秒;

     b0.2秒或是0.1秒。

    解釋

     a)當投籃剎那,時間終了信號響起,裁判必須依照瞬間狀況決定是否投籃有效。

     b)當發界外球在空中時,球員必須以撥球或直接扣籃,才符合剩餘時間出手的有效動作。

    老徐認知:由於裁判的「讀秒是1001」;所以,假如剩下0.3秒的狀況,「不可能」做接球跳投的動作。

     

    17 發界外球

    說明1:當發球者在發界外球時球尚未離手前,傳球的動作可能導致該球員的手,會越過界內區與界外區;遇到此情形時,當球仍然在發球員手中,防守球員應避免觸球導致干擾發球。

    狀況A4發界外球,持球的同時,A4的手超過界線,導致球在界內,人在界外;在無任何身體接觸下,B4碰到或拍掉A4的球。

    解釋B4已經干擾發界外球,這是延誤比賽時間,裁判應給B4警告;並且和B隊教練說明,此警告適用於B隊其他球員,如果其他球員再犯,將宣判技術犯規。

    老徐認知:基本上,A4持球時,假如「球還沒有離開手」,對隊任何球員就不能去「碰觸、撥動A4在手裡的球;因為,球還沒有「發球進場」,這會造成比賽延誤,所以需要警告。

     

    說明2:發界外球時,發球員需用傳球方式給界內的隊友;從球場直接把球遞交給隊友,是違反發界外球的用意。

    狀況1A4發界外球,遞交給界內A5隊友。

    解釋A4發球違例;球必須離開該球員的手,才被視為合法發界外球。球權判給B隊,並且在原來A4發界外球之處,發界外球。

    老徐認知:傳球是球離開手;遞交的話,表示該球雖在界內,卻是A4球員出界」,還去碰觸球體;所以,當然是b隊球。

     

    說明3:正在發界外球之際,場上球員身體不能超越界線。

    狀況:當球出界之後,A3獲得發界外球,但是A3

      a)把球放在界外地上,A2上前拿球準備發界外球;

      bA3在界外將球直接遞交A2

    解釋A2在球發進界內之前,跑到界外,這是違例。

    老徐認知(a)狀況假如裁判解讀是,A3已經發球;當然是違例,對方球。只是,一般實際情況是,「更換發界外球員」的動作,A3並沒有「完成發球動作」;所以,此處判決A3違例有些「不合理」,會不會是誤用。(b)狀況和前一案例相同,不能遞交;這當然違例。

     

    狀況2︰當A隊投籃最後一次罰中之後,B隊暫停;當暫停結束後,B3在端線準備發球之際,B3

      a)將球放在端線,改由B2拿球;

      bA3(應是B3才對)在端線將球傳給同樣站在端線的B2

    解釋:這是合法的動作,但是B隊必須在5秒之內將球傳進界內。

    老徐認知(a)狀況就是前一個案的說明,沒問題是合理才對。(b)狀況則是,B3B2都在「球場外」的底線,二人在場外傳導還沒有「完成」傳導球進場;所以,應該沒有違例之嫌。尤其,暫停後底線區的「發球點」,和對方得分後的發球點都一樣,可以自由移動去執行。

     

    說明4:在最後一節或是延長賽的最後兩分鐘,在後場發球的球隊提出暫停,恢復比賽的發球地點,位於該隊前場紀錄台對面的發球區發界外球(註:新制距離端線8.325公尺),此時該隊只能將球發給前場隊友。

    老徐認知:新規則暫停時的「發球點」是屬於前場,並非後場;這裡的說明是因為,疑似NBA的規則是「視同在中線」,所以可以將球發到後場。

  • 急停跳和前十字韌帶傷害的543關係

     

        訂閱學術雜誌,看完這一期中華體育雜誌「急停跳動作中前十字韌帶傷害風險的潛在力學因子」這篇文章心得和讀者分享。前十字韌帶(anterior cruciate ligament, ACL)受傷和急停跳的動作、四頭肌(quadriceps femoris muscle)、股二頭肌(biceps femoris muscle)等肌力有關;尤其,女生比男性更容易受傷。

     

    急停比蹬地動作,易讓前十字韌帶受傷

       

        膝蓋前十字韌帶(ACL)受傷,從急停、蹬地劃分為二個步驟討論,急停比蹬地還容易讓前十字韌帶受傷(Chappell, Yu, Kirkendall, Garrett, 2002);這主要還是在於左下第1圖裡的急停「抵住」,然後下方第2圖的彎曲「剪力」,到最後第3圖的完全「停住」等三部分力量太大所致。從下圖的淡綠色直線線條,讀者可以瞭解,在快速跑步急停瞬間,右腳的抵住「反抗力量」相當大;而下圖2的大腿前移與小腿固定時緩衝的剪力,假如大腿四頭肌肌力不足,就容易發生「軟腳」現象。

     

       

        1抵住         2大腿前移剪力      3完全停住

     

        蹬地呢?看下圖4彎曲雙腳,然後雙腳向地面「施力」;緊接著下圖5,雙腳因為「反作用力」而蹬起,最後到圖6的雙腳完全蹬直。

     

      

        4屈腿向地面施力         5開始蹬起     6完全蹬直

     

     

                   8   7    6      5     4

     

       

        我們再以上圖上籃的10個連續動作圖的藍色字樣45678等連續動作觀察,讀者可以發現上圖的第4個動作急停,到第5個動作的剪力變化很大;然後,看上圖第6個動作到第8個動作,該腳的彎曲變化並不是很大。由此,很簡單可知,這個上籃的連續動作,在第4個急停瞬間,該腳前十字韌帶當然必須接受水平位移的很大的衝力;然後,銜接第5678等動作圖要蹬起的力量,造就了學術研究所說:急停比蹬起的跳還容易讓前十字韌帶受傷由來。

     

        因此,從學術研究結果和實務上,許多前十字韌帶受傷的球員,往往都是在「傷後敘述」時說:操作上圖第4個動作、急停瞬間,感覺瞬間好痛一樣,其實彼時就受傷了;為此,這個心得要告誡那些優秀選手,或者自認為爆發力很強的球員等,當你的腳肌力不佳、身體疲勞、當天已經過度使用(over use)等等情況,你就要「老老實實」、不能圖求表現、退其次的追求安全、不受傷打球就好。

     

    四頭肌收縮大、剪力大,前十字韌帶傷害風險就大

    接下來看到的學術研究報告顯示,由於很多運動員都是在快速度跑步情況下做急停;所以,大腿四頭肌(股直肌:rectus femoris;股外側肌:vastus lateralis;股內側肌:vastus medialis;股中間肌:vastus intermedius)在這個急停瞬間的「收縮」力量是很強大的。這也就是Withrow, Huston, Wojtys, Ashton-Miller(2006)認為,增大大腿前面股四頭肌群(quadriceps)收縮的力量,是提升脛骨末端前剪力的主要原因;我們簡單可以理解,肌力大,操作動作瞬間的收縮能力,想當然是比肌力不佳的情形還大。

    讀者可以從下圖的球員,其右腳彎曲情況瞭解,從急停到完全停住時,球員右腳依「淡綠色直線線條」的彎曲,所花費的時間應該是不到一秒;因此,可以想見,前十字韌帶在這個動作操作的瞬間,是存在著很大的風險。  

    讀者從上面這三個動圖的中間動作,右腳只是稍微彎曲,到右上第3圖完全停住的右腳大腿、小腿幾乎成90度狀況,這個只有大腿前移動作叫做剪力。也就是包括前述圖解上籃連續動作10個圖的,第4至第7個動作過程,小腿固定不動、大腿繼續前移的過程都叫做剪力;然後,也由於後續是要「」,所以,你可以簡單瞭解,該腳的「彎曲、伸直」用力的過程,和上籃時候身體的高低有很大關係。

        接下來Withrow, Huston, Wojtys Ashton-Miller(2008)這一段的學術研究報告是說,急停彎曲瞬間的「剪力」越大,前十字韌帶受傷的風險就越大;尤其,他們認為,大腿後肌群假如收縮力量較小,便容易提高力量作用在脛骨(tibia or shin bone)末端「朝前」的剪合力(筆者註:因為急停跳動作是要往前上方跳,所以剪力當然是朝前)

        這裡有另外研究顯示,許多運動選手都只有操作「大腿前面肌群的鍛鍊」,也就是重量訓練都只有操作半蹲舉、登階或硬舉等;因此,雖然肌力進步了,跳躍能力也強化了,可也是研究顯示,當大腿肌群收縮能力增加,前面所敘述的剪力就相對提高,想當然就增加前十字韌帶受傷的風險。

        這個協同研究的後面一段話更絕,有些運動選手往往只有操作大腿前面肌群的訓練,從來都不操作大腿後面肌群的鍛鍊;或者,某些選手對自己大腿後面的肌群鍛鍊,往往都只是敷衍了事、簡單操作;結果,大腿前面肌群肌力太強,大腿後面肌群收縮力量不足,或者大腿後面肌群收縮力量太小,如此也會提高選手操作急停、蹲的時候剪力的作用,進而提高前十字韌帶受傷的風險。因此,Withrow, Huston, Wojtys Ashton-Miller(2008)他們認為,腿後肌群肌力的提升,或許可降低ACL的負荷。

        從這些學術研究報告顯示,那些優秀選手,或者自認為爆發力很強的球員等,當你的腳肌力不佳、身體疲勞、當天已經過度使用(over use)等等情況,你就要「老老實實」、不能圖求表現、退其次的做到急停就好;後續的讓大腿彎曲、讓大腿伸直想要蹬的剪力動作,你能省則省的不要操作,那是追求安全、不受傷打球就好。

     

    女性比男性十字韌帶易受傷

        接下來Chappell(2007)的學術研究報告顯示,相較於男性,女性受試者會增加大腿前面股四頭肌的收縮活動,並且會「降低」大腿後面股二頭肌群的收縮;因此,他推論這個現象是,形成女性運動員ACL受傷比率較男性高的原因。

    這裡我們將她進一步解釋是,妳在急停、蹲、伸直後的跳躍過程,假如大腿後面肌群沒有適當「拮抗」,這會變成整個急停、跳的過程,多數都只是大腿前面四頭肌的收縮;如此一來,就會和第二大段討論的:四頭肌收縮大,前十字韌帶受傷風險大的道理一樣。

    從前面討論去思考,女性運動選手在運動訓練的過程,往往有很多「忌諱」難以操作的;例如,訓練環境不佳,因此,沒辦法操作大腿後面肌群股二頭肌的訓練;或例如,生理期來臨,運動訓練的量與強度都需要調整與縮減等等。

        尤其我們瞭解,像中華台北的很多籃球「女選手」是,擔心自己變成「肌肉男」的肌肉太多、太結實的肉樣、因而嫁不出去、沒辦法找到合適的男性等等;所以,就在體能訓練的重量訓練時,避重就輕的操作,或者根本就避之唯恐不及的逃之夭夭、不操作重量訓練。

    好了,就實務討論,妳們女孩子的籃球選手,無論如何還是需要在打籃球過程操作急停、蹲、蹬直、跳躍等動作;為此,妳們不做大腿四頭肌或者大腿後面股二頭肌的鍛鍊,想當然要操作急停、跳躍就要付出前十字韌帶「運動傷害」高風險的境遇。

  • 2010年國際籃球規則詮釋探討(一)

                                FIBA技術委員 jimmy Chan 吉米.

                                國立聯合大學體育教師     吳喜松

                                苗栗縣籃球協會英文秘書   鄒志偉

        本資料來源:(http://www.mba.org.tw/);已徵詢吳喜松老師同意,僅提供本會裁判及参賽球隊参考

                                  

    國際籃球總會(F.I.B.A)將於2010101實施新規則;20108月中旬召開技術委員會議,針對規則條文作出最後確認,並在9月份土耳其世界盃男籃賽中通過後執行。2010年國際籃球規則英文版條文,已經公佈在F.I.B.A的官方網站上,同時也對2010年規則作出詮釋;主要是提供裁判、教練、球員、觀眾更進一步的了解,其中對於學術研究也深具價值。由於英文翻譯中文有許多表達詞意不同,本文盡可能以中文專業用語詮釋;希望能提供本會裁判、參與本會球賽的球隊,作為規則的輔助解釋。同時感謝FIBA技術委員Jimmy的協助,提供寶貴資料,讓解釋更詳盡!

                     壹、國際籃球總會條文補充解釋

    這裡提出的解釋是由FIBA 技術委員會議初步達成共識,正式的2010年國際籃球規則在今年9月份FIBA中央委員會通過後核定實施。國際籃球總會認為,這些詮釋條文的原則,當然不能涵蓋發生籃球比賽中的所有情況。這項解釋目的是把,規則的原則和概念轉變成實際以及在一場正常的籃球比賽裡,可能出現的狀況情勢;不同狀況的解釋能提供規則觀念及最詳細的研究。

    FIBA對於籃球規則有保持規則解釋的責任;不過,裁判將有全部的執行權力,但是在任何上宣判上,不能超越規則原意或者在下列FIBA正式的解釋。本篇詮釋文與2008年的規則詮釋隨著規則更改,有許多條文解釋大幅變動,同時也加入一些新規則的詮釋,提供喜愛籃球運動人士參考。

     

    5 球員:受傷

    說明1:如果球員受傷或者看起來受傷;只要該隊教練、助理教練或其他隊職員進入場上,無論是否受傷球員考慮被接受處理治療,將被視為治療行為。

    狀況A4傷害踝部,比賽被停止。

    (a)A該隊防護員進場,並且治療A4 受傷踝。

    (b)A防護員到場上,但是A4已經可以活動。

    (c)A教練進入場上評估A4的傷勢。

    (d)A助理教練、替補員或者隨隊人員進入場上,但是未對A4治療。

    解釋︰在(A)(b)(c)(d)狀況,A4被認為已經接受治療,要替補下場。

    老徐認知:相關人員不能隨意進場;否則要付出代價。

     

    說明2如果根據醫生判斷,移動將對球員產生危險時,對於在場上有嚴重受傷之球員,從場上移動到場下是沒有時間限制的。

    狀況A4嚴重受傷,比賽被停止大約15 分鐘,因為醫生評估如果從球場移動可能對球員來說是危險的。

    解釋︰醫生的意見將決定,從場上移動受傷的球員,所需適當的時間。換人之後,比賽不需任何罰則,就應重新開始。

    老徐認知:只有醫生有權決定與發表球員的傷勢情況;假如在醫生處理過程的「延誤時間」,不能視為延誤比賽而予以處罰。

     

    說明3:如果一名球員受傷或者正在出血,或者有一個裂開的傷口,並且不能繼續比賽(大約15);他一定要被替補,除非雙方有任何一隊暫停,並且記錄台要求換人之前,暫停期間受傷球員已恢復。

    狀況A4 受傷並且比賽被停止,A4不能立即繼續比賽,裁判依照慣例執行受傷球員的替補。此時A隊教練或B教練請求暫停︰

    (a)A4替補球員尚未進入場內之前。

    (b)A4替補球員已經進入場內準備比賽之後。

    在暫停後A4 恢復並且要求繼續比賽,此時A4請求是否被准許?

    解釋

    (a)暫停被准許,如果A4在暫停期間傷勢恢復正常,他可繼續比賽。

    (b)暫停被准許,但是A4的替補球員已經進入場內比賽。此時A4不能再進入場上,直到在下一個比賽階段之後。

    老徐認知:有很多的運動傷害,經過短暫處理後,是可以再一次上場參與的;所以,儘管A4被替換下場,但是經過「暫停時間」了,他可以「」上場,從裁判是行政服務人員,要為「球迷」服務來看,為什麼不讓「最優秀球員上場比賽」?

     

    7 教練︰職責和力量

    說明1:在比賽20分鐘開始之前,每隊教練或者他的助理教練將上場球員名單及球衣號碼交給紀錄台。教練必須負責保證那些球員及號碼相符合。在比賽開始前10分鐘,教練將確認該隊教練、球員姓名,並在紀錄簿上簽下教練的名字。

    狀況A隊應在適當時間內,提交球員名冊至記錄臺。有兩位球員號碼,沒有和球衣上號碼相同,或者一位球員的名字被漏寫在紀錄簿上。下列時段被發現︰裁判如何進行?

    (a)在比賽的開始之前。

    (b)在比賽的開始之後。

    解釋

    (a)不需任何罰則,錯誤的球衣號碼要改正;球員的名字應加進紀錄表上。

    (b)為了不影響雙方球隊權益,裁判在適當時機暫停比賽。錯誤的球衣號碼應更正。但是球員的名字不能增加紀錄表上。(因為教練沒有盡到校對責任)

    老徐認知:從行政服務的角度去思考,賽前的錯誤人之常情,行政人員沒有必要把牠(錯誤)放大看待;尤其,該舉止並沒有影響球賽。(b)的動作解讀是,既然球賽已經開始了,號碼錯誤只需要修正即可;沒有「登錄」名字的動作,那是失職、不可原諒,所以不能增加。

     

    說明2:在比賽10分鐘開始之前,每隊教練應提出五位先發球員名單;比賽前紀錄員應檢查名單,如發現錯誤,應立即通知裁判,在比賽前應該更正;如果比賽開始後發現,就應該忽略這項錯誤,讓球賽進行。

    狀況:當球場上發現一位球員並非五人先發名單,此時發現在:

      a)比賽開始之前;

      b)比賽開始之後:

    解釋

      a)這位球員應被換下,由正確的先發五人上場,不用罰則;

      b)這項錯誤不用追究,雖然其中有球員不是先發五人比賽繼續。

    老徐認知:比賽發現,當然要更正,並馬上將之替換下場;(b)是已經「既成事實」,所以只能將錯就錯繼續比賽。

     

    9  每節比賽的開始和結束

    說明1:比賽開始時,每隊至少有5位球員上場比賽。如果少於5位球員上場比賽,假如球隊是基於不可預見的延誤,裁判認為球隊有合理的解釋,則可以免除宣判一次技術犯規。如果提不出合理延誤的解釋,則應宣判一次技術犯規或是沒收該隊比賽。

      注意︰這項規定僅限制比賽開始時,而不是任何一節比賽開始時。

    狀況︰比賽時間開始時,A隊少於5位球員上場比賽。

    (a)A隊可以提供合理和並可接受遲到的解釋。

    (b)A隊無法提供合理和並可接受的解釋。

    解釋

    (a)比賽開始將被延誤最多15分鐘。如果缺席的球員在15 分鐘前,到達球場,比賽將開始;如果缺席球員沒在15分鐘前到達球場準備比賽,則裁判應宣判該隊敗給B隊;記錄為200

    (b)比賽時間被延誤最多15分鐘。如果缺席的球員在15分鐘內到達,並且準備上場比賽,則A隊教練被宣判一次技術犯規;如果缺席球員沒在15分鐘內到達球場,則比賽可能應宣判B隊獲勝;記錄為200

    上述狀況,裁判應該在紀錄表的背面清楚記載事件經過,並以口頭會報告。

    老徐認知:可以接受的理由與不能接受的理由,許多比賽多數和臨場委員的認知有關;所以,假如裁判難以「判斷」,可以徵詢臨場委員意見。其次,200沒收比賽,很多裁判都遺漏這個「在紀錄表的背面清楚記載事件經過,並以口頭會報告」動作;像虎尾籃委會是要求,裁判應該在留言板「留言記錄」。

     

    說明2:規則第9條說明,任何一節期間,當兩隊發生防守錯誤球籃和攻擊錯誤球籃,這個狀況一被發現時,在雙方沒有處於不利條件時,裁判應盡快糾正;任何一隊得分、時間使用、犯規發生、、等在比賽停止前有效。

    狀況1︰在比賽開始後,裁判發現兩個球隊正朝著錯誤的方向進行攻守比賽。

    解釋︰比賽在沒有造成球隊處於不利條件下立即停止;雙方將交換正確的球籃,比賽將從最接近比賽停止的地點恢復比賽。

    狀況2︰在任何一節比賽開始時,A隊攻守正確籃框,但B隊卻投進錯誤的籃框。

    解釋2分應記在場上A隊隊長身上。

    老徐認知:攻錯籃是登記「對隊隊長名下」,不是最靠近該play的對隊球員名下;很多狀況是在,「沒有造成球隊處於不利條件下,裁判可以立即要求停止」,這不是死板板的說:裁判不能隨意申請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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