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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L週記—第一個選秀會

SBL第一次舉辦的新人選秀會,雖然不能跟NBA相比,在許多方面仍有缺失之處。它是辦成了,而且帶給人更多的想像空間;更重要的是,SBL要朝向制度化,選秀制度是已經走出了第一步。

 

但以我個人一直在鼓吹的選秀制度來看,這個SBL第一次的新人選秀,就像一個只要有讀書就可以考80分的學生,但因為輕忽怠慢,最後只考了60分。是的,它還是過了,但是過得令人有點生氣。

 

很不幸的,它就發生在我們的選秀制度上。我不是「看衰」,而是很失望的是,之前我曾經提出過的警告,卻都在選秀會前後爆發。第一次對付過去了,下一次呢?

 

●我在428日的「SBL週記時間緊迫」的那篇有提到,既然已經確定要選秀,我等於是向SBL委員會提出了三件事,其中第一件事就是要求「SBL委員會或籃協必須與大專體總取得最大的共識」。結果,為什麼到選秀前,還會出現各隊「不清楚」、「不曉得」你選到的球員到底能不能馬上打SBL?現在大專體總告訴你,甚至已經行文給各校,就是大一到大三不能打,誰不頓時傻眼?這種狀況,我在將近三個月前就警告過了,甚至私下還告訴過幾個球隊領隊,必須儘速處理這件事。結果SBL委員會跟籃協,到底有沒有去找大專體總協調過?就算有去,有沒有結論?如果各隊都搞清楚了,為什麼還會發生各隊搞不清楚誰可打、誰不可打的狀況?

 

在我看來,這是非常不應該發生的錯誤跟遺憾。我很清楚,SBL七個球隊對於選秀制度的設立上,冷熱不一,但是設立一個制度的時候,卻沒有把該準備的工作做好時,無疑會為這個制度的設立投下更多的麻煩,這是誰都不願見到的事。現在各隊選了這22個球員,到底有幾個人是能打?如果選了一堆不能打的球員,這選秀制度能說成功嗎?

 

也許也有人會想,先選再說,然後再跟大專體總尋求解套之道。去年就是這樣,搓到一張36人名單,選了一半沒練幾天球、也不用打比賽的國家「二隊」,這就是大專體總提供給籃協、給SBL委員會最後的底線。大專體總的立場一直沒改變過,而他們也不會主動跟SBL委員會與籃協去提這件事。就因為這種心態,台灣籃球一直都是無法建立「制度化」,一直是「人治」而非「法治」,大家都想省麻煩,用講的,用搓的,結果就是製造了更多的麻煩,甚至讓一個好制度、該有的制度變成狗厭人憎的東西。該反省的應該是誰?我想非常清楚了。

 

●我在624日裡的「SBL週記—2007SBL選秀相關細則」一篇中,有針對其主要內容逐條討論。當時所規定的細則,經過委員會開會同意後通過,也成為SBL選秀會的辦法。

 

到了選秀會前,720日時,又出了新的規定「報名參選新人如果沒有被球團選走,SBL各球團可以自行吸收、網羅,視同自由球員。」

 

然後,在選秀會結束後,新的規定又來了。從第三點到第八點,全部都是新的,包括我最不能接受的「保障約」被取消的問題。SBL選秀到底有沒有保障約,難道在事前不能先討論得出結果?結果卻要在選秀會後事後追加?有沒有保障合約,是否需要,那是可以另外討論的問題。但是,為什麼當大家提出疑問的時候,才來匆忙的處理?難道當時SBL委員會在看第一個版本時的選秀細則,都是看假的?然後就簽字通過?

 

我單就720日選秀會後,所頒佈的選秀辦法、細則,再提出一次疑問,如果還是不討論而擱置,或是等到「碰到再講」,我會嚴詞痛批:

 

第一輪入選新人,合約最多3年,月薪在2-5萬之間。

沒有疑義。

 

第二輪()之後入選之新人,合約最多1年,月薪不得逾5萬。

沒有疑義。

 

3、球隊與入選球員之合約,約滿是否擁有「優先續約權」,由各球隊與球員擬定。

更改了原先的「優先續約權」規定。原先是母隊擁有第四年擁有比照跟進行情價的「優先續約權」一年。

 

4、入選球員與球隊之間,產生合約糾紛與問題,由SBL委員會仲裁協調之。

以目前SBL委員會的表決機制來說,一隊反對即等於不通過,如何仲裁?如何協調?

 

5、入選新人如果與球團無法達成協議與合作,球團願意釋出,即成自由球員。

倘若球團「不願釋出」,也不與新人達成協議與合作呢?

 

6、報名新人選秀,未入選的球員,都是自由球員,各隊可自行吸收。

這一點,講得太晚,在第一次的選秀條例就應該要被提出。另外,該類自由球員的敘薪,是否也應該要有最低標準?

 

7、球員與球隊之「合約」認定,以該球員註冊為該隊SBL球季18人名單為準,這是合約年限開始計算的開始,未列入18人註冊名單,均視為練習球員。

這裡又在條例中出現一個新名詞「練習球員」。何謂「練習球員」?按這個規定來解釋的話,就是沒上18人名單就是「練習球員」,不論他是在第一輪、第二輪、第N輪被選的。你上不了場,你就等於沒有合約。這一點,我大為反對。我非常堅持,球員與球隊之間是靠合約關係來維持,你沒有合約,球員無權跟球隊要薪資,球隊也對球員無權利,雙方從屬權利就應該結束。如果球隊因為選秀而綁著球員,又不把球員註冊到名單內而履行合約,但權利卻是球隊的,這對球員公平嗎?有某些隊人滿為患,可能都輪不到新秀上場,結果他就活該當練習生,而球隊又不放人,那又該怎麼辦?

 

就算是練習球員,練習球員有沒有薪資?該給多少錢是否也要有個規定?球隊若在一定的時間內不使用這些練習球員,是否願意釋出?我相信訂立這一條,是因為對應大專體總的三年禁令而設,為了讓不能在SBL上場的球員可以隨隊練習,也可不讓他們離隊。但我必須鄭重的警告,這條規定對球團「太有利」了,有利到他們可以擴大解釋而不放人。

 

8SBL新人合約均沒有所謂的「保障約」,合約內容、精神與規範,由球隊與球員協調擬定,但不得逾越新人選秀會相關規範。

新人合約到底是不是、該不該、有沒有「保障約」,早就該說清楚。但為什麼到選完才說?這不是「保障約」好不好的問題,而是有沒有預先讓所有選秀球員知不知道的問題。看看第一次發佈的選秀辦法的第五點與第六點:

 

五、第一輪入選之新人,月薪2-5萬,合約三年,約滿得成為自由球員。母隊在第四年擁有比照跟進行情價的「優先續約權」一年。

六、第二輪入選之新人,月薪不得逾5萬,合約一年,約滿得成為自由球員。母隊在新人合約約滿後,亦同樣擁有「優先續約權」一年

 

從這兩點的文意來看,難道「合約三年」、「合約一年」都不是保障合約?還是我的中文爛,沒法讀通這高深的涵義?如果不是,就應該講清楚。而當時我的解釋是「保障約」,沒有任何一人向我提出異議,現在卻推翻了,由球員跟球團自行協調擬定到底球員拿的是不是「保障約」。如果今天我是球員,我會有被騙的感覺,太荒唐了。

 

在我看來,在選秀會後新出來的新規範,對球團是利多,對新人球員是利空。而問題還很多,待解決、解釋的更多,而被選到的球員卻沒有因為制度得到更多的保障,這不是選秀制度的美意。以NBA這樣的組織,都還要經過數十年後才能讓選秀制度做到最好。SBL想靠幾小時、甚至幾分鐘就協調出一個與前面大家所認知的選秀辦法完全不同的結果,這怎麼能說服大家?

 

我最後想講的是:SBL委員會的諸位,對自己球隊的事往往錙銖必較,再細再小也不放過,但怎麼弄個SBL選秀辦法細則,就搞得如此不清不楚?我也想替你們解釋,或許大家想要對辦法有個較寬的解釋空間,但在我看來那根本是偷懶。前前後後,從第一版的SBL選秀辦法出來到現在,SBL委員會到底花過多少時間來討論這些問題?

 

巴頓將軍有句名言:「今天多流一公升的汗,明天少流一加侖的血。」今日草率做出的章程,明日就要花更多的時間跟口水去填補過去的問題。你們希望這樣嗎?

 

 

Published 21-07-2007 04:25 by 朱彥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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