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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丹告喬丹?

最近中國體壇最令我注意的一件事,就是中國本土運動品牌喬丹」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狀Michael Jordan,要求賠償800萬美元,這件事確是一個很值得注意且重視的問題。

 

當聽到喬丹要告Jordan的時候,不論是大陸還是台灣,大多數球迷的第一反應倒有志一同:這要臉嗎?Ok,你知道這會被罵得狗血淋頭的訴訟決定,為什麼「喬丹」要做出這樣的告法,這絕非隨便告的。整個事情的前因後果很長,我簡略的描述一下,讓大家有個比較清楚的輪廓:

 

「喬丹」本來成立於1984年,到2000年的時候,更名為「喬丹體育」;2002年時,Nike也曾經開始為這個問題向「喬丹」進行交涉與訴訟,但沒有結果。到20122月時,Michael Jordan本尊控告「喬丹」侵犯其姓名權,要求賠償5000萬人民幣,但還沒結果。而現在,「喬丹」反告Michael Jordan影響公司名譽,且影響公司股票上市,求償800萬美金的賠償。

 

「喬丹」的主要聲明是:要求其停止侵害喬丹體育名譽權的行為,澄清事實,賠禮道歉,恢復喬丹體育名譽,並賠償經濟損失800萬美元。而據了解,此次喬丹體育起訴Michael Jordan有兩個理由:第一,中國《民法通則》對姓名權的保護適用於在中國領域內的外國人和沒有國籍的人,而球星喬丹是美國公民,從沒在中國居住過,因此,援引《民法通則》的規定在中國境內主張姓名權,這跟中國法律不符,球星喬丹因此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第二,中文喬丹不是球星邁克爾·喬丹的姓名,只是英美普通姓氏Jordan的中文翻譯,所以說侵害喬丹本人姓名權的說法並不準確。而據我一些法律界的朋友也認為,無恥是無恥了點,但是就中國的法律上,告贏的可能性很大。你只能說這個企業打擦邊球,但卻不能說他們違法,至少沒違中國的法。

 

這就是問題之所在。

 

「喬丹」自詡為「民族品牌」,但誰也都知道,包括他們那個logo,是Michael Jordan一張照片的剪影再翻過來;很多「喬丹」的門市也會放Michael Jordan的精彩鏡頭。說白了,就是魚目混珠法,很多不明究裡的人就以為這跟Jordan有關係,或者是Jordan的品牌企業,使「喬丹」在大陸二、三線城市也算是一個大品牌。這種招數其實很多,像去年在北京的體育博覽會,我也看到以「林書豪」的英文縮寫為名的公司,他們的logo也是用林書豪在SI封面穿著尼克隊球衣上籃的剪影。之前也有個Allen Iverson的公司,後來還跟本尊達成協商,付錢了事。就連之前adidas(阿迪達斯)也告過「阿迪王」,結果也是輸,如果不是原封照抄,那怕是模仿傍名,根本告不贏。

 

「喬丹」無法強辯當初是不是有惡意用Jordan的名字,因為有沒有,再笨的球迷都看得很清楚,就是想藉Jordan之名。「喬丹」在中國註冊商標時,包括連Jordan的兒子MarcusJeffery的中文譯名都已經註冊了,你會認為這不是惡意的都很難。「喬丹」只沒有註冊「邁克爾-喬丹」這個Michael Jordan的大陸中文標準譯名。這也是Jordan非常惱火的地方:用我的名字,還用我兒子的名註冊,你這不叫惡性濫用姓名權叫什麼?根據東莞日報的文章報導,「喬丹體育招股書,該公司不僅註冊了喬丹商標,還註冊了含有邁克爾·喬丹的球衣號碼23號以及傑佛瑞·喬丹”“馬庫斯·喬丹及其英文、變體的商標,而後者與邁克爾·喬丹的兩個兒子名字中英文寫法一致,這讓喬丹相當不爽。」

 

「喬丹」比較噁心的地方就是,還強辯Michael Jordan不是他們的「喬丹」,這個「喬丹」只是一個名字,沒有特定的指涉意思,全世界都能用,所以他們沒有用Jordan的姓名來行行銷之事。但註冊其兒子是怎麼回事?其門市大放Jordan的影片難道就沒有欺世盜名之實?這種強辯只會讓人覺得完全的強詞奪理。我想起台灣也有個補習班叫「喬登美語」,「喬登」也是當時Jordan在台灣的中文譯名之一,但人家可沒有打著Michael Jordan的旗號來打廣告。

 

在大陸,任何一個商標註冊,不管你原來是中文的還是英文的,都需要有一個中文名稱。比方「Roundballcity」,你可以對外都使用這個英文名字,但是在大陸的商標註冊上就必須附一個中文名稱。而註冊一個也就是幾千塊人民幣的事,我甚至可以一次註冊十個二十個,就像買樂透包牌一樣,把所有跟這個名字相似、相關、鄰近的名字全部註冊光光都行。這使得很多外國人的姓名權,或是外國廠牌的名稱在中國根本免不了保障,這才是問題的根源。換句話說,Michael Jordan告不贏「喬丹」的理由也在這裡,因為他們並不是用中國的思維去思考這個問題。

 

那麼,球迷反應激烈,為什麼「喬丹」會冒天下之大不諱來告Michael Jordan

 

「喬丹」是一個大陸本土運動品牌中,也算得上相當大的,一年的營業額也有幾十億人民幣,絕對稱得上是一個財力雄厚的運動品牌。據媒體報導,「當時的喬丹體育財報顯示,2008年喬丹體育的收入為11.35億元(人民幣)2009年收入翻倍至22.79億元,2010年進一步增加至29.12億元,2011年僅上半年收入就達到17.01億元。到了這樣一個規模,上市將使喬丹體育在企業的發展上有所突破。」可見「喬丹」山寨歸山寨,但絕非阿貓阿狗的企業。但他們原本在去年3月要上A股,但卻因去年Jordan狀告「喬丹」而被延誤,一拖就是一年多。這也難怪,「喬丹」要反訴Jordan以自清。也有銀行界人士分析,「喬丹」其實已經可以上市,但如果被Jordan這麼一告,上了市也會影響其股價,不如先把自己洗乾淨,至少在中國,法律上沒有任何問題,再上市會好一些。因此「喬丹」狀告Jordan,變成不得已的事,而且,必須要贏,也顧不得社會觀感了。

 

但這事後的結果會是什麼?站在「喬丹」的角度,最理想的是和解,與Jordan本人達成一定程度的和解。索賠800萬美金不是「喬丹」的目的,而是一種手段。他們不期望像Iverson與那個山寨Iverson的牌子和解的方式與Jordan和解,但希望這事就此打住。他們繼續用「喬丹」,也聲明這與Michael Jordan沒有任何關聯,但他們不會因此更名、改logo,那會多花上億的成本。他們也知道,就算告贏,Jordan也不會賠他們一毛錢。但要和解容易嗎?且不說Jordan本身也有Jordan Brand以後在中國還要不要發展?Nike同不同意和解?這都是問題。

 

我個人認為,在中國現行的法律下,「喬丹」會打贏這場官司,但是誰都知道是怎麼回事。負面的社會觀感可能會隨著時間而淡去,法理站住腳以及穩住投資人的信心才是最重要的,也許這就是中國的山寨品牌在面臨類似問題時,共同的思考模式。但只要此例一開,以後山寨襲外姓名權、英文品牌等等爭端,恐怕就更難以追究了。

 

 

 

Published 11-04-2013 01:11 by 朱彥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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