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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球場上學不到的事:簡釋NBA「薪資問題」(下)

除了大鳥條款,其實CBA裡頭還有兩種鳥類條款,一個是低標準老將自由球員特殊條款﹝Early Qualifying Veteran Free Agents Exception﹞或稱早鳥條款﹝Early Bird Exception﹞,另一個則是未達標準老將自由球員特殊條款﹝Non-Qualifying Veteran Free Agents﹞或稱非鳥條款﹝Non-Bird Exception﹞。

 

首先是早鳥條款,條件上大致跟大鳥條款相同,球隊可以無視薪資上限、然後該球員只要在母隊連續打滿兩年、而且沒有被買斷或捨棄、沒有用自由球員簽約的方式轉隊,就符合早鳥條款的要求,但是既然標準較低,薪水當然就不能跟大鳥相比,計算方式是以該球員上季薪資的1.75倍、或是聯盟平均薪資﹝也就是中產的價碼﹞,兩者取其高者為早鳥合約的首年薪水,每年漲幅跟大鳥相同都是10.5%,最少要簽2年,以防母隊只跟該球員簽一年、然後直接換約簽大鳥,然後最長只能簽5年。這個條款也有一個例外,跟大鳥合約相同,就是如果首輪新秀只打完前兩年的保證約,球隊選擇不啟動第三年的球隊選擇權,那即使該新人已經連打兩年,球隊也不能使用早鳥合約來給這名新人超過他第三年應得薪資的薪水。

 

最後一種則是「非鳥合約」,這種就很簡單了,任何不符合上面大鳥或早鳥條款規定的本隊自由球員、或者是不願意跟球隊簽早鳥大鳥約的受限自由球員﹝Restricted Free Agents﹞,球隊可以無視薪資上限跟該自由球員簽訂非鳥合約,薪資計算的方法是該球員上季薪資的1.2倍、聯盟最低薪的1.2倍、或是Qualify Offer的規定薪水﹝如果這是受限自由球員﹞,三者取其高者為非鳥合約的首年薪水,不過每年漲幅只有8%,最少簽一年、最多可以簽到5年。這種條款最常看到的例子,就是某球隊的新秀在履行完4年新人約﹝以前是三年﹞之後想要離隊,但是市場上乏人問津,自己又不滿意球隊提出的開價,選擇接受其他球隊的薪資又怕球隊硬是跟約而把他長期綁住,所以寧可選擇只簽一年短約留下,像是之前在快艇時的Kandi-Man、在超音速時的Radmanovic都是這樣。

上面這三種就稱為「鳥類條款」,也可以稱為「做人情條款」,因為大鳥合約的出現正是當年塞爾蒂克想要留住Larry Bird,但是又苦無沒有薪資空間,Bird離開了塞爾蒂克還得了!聯盟就作了個人情給綠衫軍,讓他們能夠無視薪資上限簽回Bird。當然筆者所指的意義不只如此,現在假設A隊中的某一個大牌球員想要離隊﹝像是當年的Grant Hill﹞,但是他想去的B球隊又沒有足夠的薪資能夠簽他、或者是B球隊能夠給的薪水無法滿足這個球員、又或者是A隊不希望無償的就把球星送人,那這時候該球員就可以跟A隊將洽談先簽後換﹝Sign-&-Trade﹞,先跟A隊簽下大鳥合約﹝這就肯定是高薪了﹞,然後才交易到B隊去,又能拿到自己想要的合約、報答了A隊的養育之恩、然後解決了B隊沒薪資空間簽球員的困擾;而且這些轉隊手續都是用交易的,鳥類續約資格都不會作廢,舉個大家都很熟悉的例子:Caron Butler被熱火選了之後在熱火打了兩年﹝取得早鳥資格﹞、然後被交易到湖人打了一年、然後又被交易到巫師,這時候Butler的早鳥資格也跟著他來到了巫師,那麼巫師到時候要跟Butler續約就可以使用這份早鳥權力,大鳥當然也是一樣的意思了。在所有的特殊條款裡頭也只有鳥類條款具備這種優點,像是中產、兩年一度條款跟傷兵條款都沒有。

中產階級特殊條款﹝Mid-Level Salary Exception﹞,是每個超過薪資上限的球隊想要藉由簽約來補強的最強武器,中產的薪資就是所謂的「聯盟平均年薪」﹝Average Salary﹞,計算方式就是球員的總薪資,除以396﹝30隊、平均13.2人﹞,所以本季的平均薪資就是512.5萬,哈!正好是Radmanovic今年的薪水。這個條款完全沒有限制,它允許球隊再超過薪資上限的情況下簽下任何自由球員、不管是本隊還是別隊的,而且中產可以拆開使用,也就是一份中產可以簽不只一名球員,只要薪資總額是平均年薪就可,年份最短1年、最長5年、每年薪資漲幅是8%,唯一的缺點就是不能拿來先簽後換。再來是兩年一度條款﹝Bi-Annual Exception﹞,以前叫百萬年薪條款﹝One Million Exception﹞是因為在98-99年簽訂舊版CBA時它的確是一百萬年薪,但是逐年調升之後現在已經不只百萬了。

 

顧名思義這個條款當然是每兩年才能用一次的,最多也只能簽兩年,漲幅也是8%,也可以拆開來給超過一名球員,首年薪資是有規定的,照CBA規定本季是175萬,也就是Shammond Williams的薪水﹝不過他只簽了一年,果然是保險﹞、明年則調升為183萬、接下來幾年則是191萬、199萬、208萬、218萬。最後還有傷兵特殊條款﹝Disabled Player Exception﹞,這個就比較少見,也不是每個球隊都有「福分」能用的,CBA的規定是假設該球隊有名球員在7月1日至11月30日之間就確定該季整季報銷、或是在11月30日之後確定下季整季報銷,其中包括球員死亡,那麼向聯盟申請成功後﹝並不是只要申請就一定能夠成功的﹞,該球隊就能夠在45天之內使用傷兵條款。這個條款的用意是「讓球隊尋找傷兵的備胎」,所以只能找一個人、不管是簽約還是交易都可,如果是簽約,薪資計算方式是該傷兵的總薪資除以二、或是聯盟平均薪資﹝中產﹞,兩者取其低者;那如果是交易,可以直接換到該傷兵薪資除以二加10萬元的球員。之前Mihm就是整季報銷,所以Mitch有去申請了一份傷兵條款,只是現在應該是已經過期了吧...。

還有一個條款叫做球員交易特殊條款﹝Traded Player Exception﹞,這個應該是裡面最複雜的一個,這可能要從交易開始講起了。玩過NBA LIVE系列的網友們應該都知道,如果你的球隊超過了薪資上限,交易所換來的球員就必須在送出去球員的薪資上下125%+10萬之間,這種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交易﹝稱為Simultaneous Trade﹞應該沒有什麼問題;但是我們常常會看到一個情形:超過薪資上限的A球隊送出一個2百萬年薪的球員,換來一個1百萬年薪的球員,這好像不合規矩吧!其實這就是Traded Player Exception起作用的地方了,它允許球隊能夠在非即刻完成這筆交易﹝稱為Non-Simultaneous Trade﹞,所以上面A球隊就獲得了一份價值1百萬的Traded Player Exception,球隊可以拿這份Exception在一年之內去交易等值或是最高100%+10萬的球員,而且可以拆開使用,當然放超過一年就發霉不能用了。通常這種條款只能出現在單一球員交易﹝就是兩邊都只送出一個甚至沒送出球員﹞,但是球隊GM都是很聰明的,他們都知道如何把看起來是一個多人的交易拆開變成好幾個部分,然後把Traded Player Exception放進去來節省成本,舉個資料網站上的例子:04年火箭跟魔術達成了一筆大交易,火箭送出Steve FrancisCuttino MobleyKelvin Cato,而魔術送出Tracy McGradyJuwan HowardTyronn LueReece Gaines,從表面上看起來,這只是一筆即刻完成的交易﹝也就是Simultaneous Trade﹞,但是火箭就是能夠把這個交易分成三個部分:第一個交易,火箭用Mobley﹝539.4萬﹞加Cato﹝734.4萬﹞換來了McGrady﹝1328萬﹞和Gaines﹝112.8萬﹞,薪資在125%之間,成功!

 

第二個交易,火箭用之前把Glen Rice交易到爵士換來的Traded Player Exception﹝659萬﹞換來了Howard﹝491.7萬﹞和Lue﹝150萬﹞,這薪資也在125%之間,成功!咦?火箭還剩下一個Francis耶!是低!火箭用Francis換來了一份價值1006.8萬的Traded Players Exception!對於魔術來說,這就是一個很單純的7人交易,但是對於火箭來說,他們不但用掉了一個即將過期的Traded Player Exception,又賺到一個更大筆的Traded Player Exception,雖然根據筆者所查的資料顯示,火箭這份Exception最後放到發霉了...。

最後筆者必須要講解兩個非常重要的觀念:首先,假設某支球隊原本的薪資總額是5000萬﹝薪資上限是5300萬﹞,季末有一個A球員合約到期成為自由球員,他上季的合約是500萬元,而且他約滿後取得本隊的早鳥續約權力,那這支球隊會因此而取得800萬元的薪資空間嗎?﹝5000萬-500萬=4500萬﹞從數學上來說應該是的,但是在新版CBA規定中,答案是否!這就是本隊自由球員會佔用薪資空間的規則,因為如果不這樣做,這裡就會出現一個漏洞,就是這支球隊可以先使用那800萬的薪資空間去簽別隊的自由球員,然後才利用早鳥條款去跟本隊的這位A球員簽約,新版CBA封阻了這個漏洞,在「自由球員佔用薪資空間」的規定下,這支球隊本來應該是有800萬的薪資空間,但是由於這名之前拿500萬薪資、而且具備早鳥資格的A球員,所以必須要從薪資空間中砍去500萬的1.3倍﹝不同資格的球員有不同的加權方式﹞,那就是650萬,所以這支球隊就只剩下150萬的薪資空間了。當然這裡有三種方法可以解開這個問題,第一當然就是這個A球員跑去跟其他球隊簽約了,那他的薪資就會成為別隊團隊薪資的一部分;第二就是跟這名A球員簽新合約,簽的少一點那留下的薪資空間就會多點;最後則就是該球隊宣布揮棄與該球員的簽約資格﹝這裡不是用Waive,而是用Renounce﹞,然後球隊才可以使用那800萬元的薪資空間簽自由球員,而當球隊宣布Renounce之後,這個球隊還是可以跟這名A球員簽約,但是就不能夠使用早鳥和大鳥約來簽人了,只能夠用那空出來的薪資空間簽人。

  第二個觀念則更重要,基本上是上面的升級版,那就是特殊條款將佔用本隊薪資空間,這裡的特殊條款不包括鳥類合約,只有像是中產條款、兩年一度條款、傷兵條款跟交易球員條款等。假設今天某支超過薪資上限的球隊擁有500萬的中產、175萬的兩年一度年薪和200萬員的交易球員條款,那一點問題都沒有,但是假設這支球隊的薪資總額是4500萬﹝薪資上限是5300萬﹞,那代表這支球隊有800萬的薪資空間、加上上面那總額875萬三種特殊條款嗎?答案是否!新款CBA就是為了避免有球隊先利用薪資空間簽人,然後再使用中產等特殊條例鑽法律漏洞,所以依照「特殊條款佔用薪資空間」的規則,這隻球隊的薪資薪資帳面上來說是4500萬,但CBA會將視作4500萬+875萬=5375萬元,所以這支球隊超過薪資上限了,要簽人只能用特殊條款來簽了!如果這支球隊想要使用那個比較龐大的薪資空間來簽人﹝800萬的薪資空間當然比500萬的中產更吸引人﹞,那就像上面第一個觀點一樣,宣布揮棄﹝Renounce﹞其中一個條款就可以了,為什麼只需要揮棄一個就好了呢?假設今天這支球隊的薪資總額就算是加上那三個特殊條款也不會超過薪資上限呢?那麼恭喜你,你既然有這麼多空間,那也就不需要特殊條款了,這支球隊的這幾項特殊條款都將被取消掉!很有趣吧!

 

如果跟上面第一個觀念一起看就更有趣了,筆者再舉個例子:假設今天A球隊的薪資總額是4500萬,球隊還具有500萬的中產、175萬的交易球員條款、以及球隊持有一個價值是200萬元的自由球員續約權,由於「自由球員佔用薪資空間」跟「特殊條款佔用薪資空間」的雙重規定,這支球隊的薪資總額應該是4500萬+675萬+200萬=5375萬,那就超出薪資上限了,要簽下自己這名自由球員必須要使用那兩個特殊條款;最後如果簽下來了還不打緊,如果這個自由球員最後跑去其他球隊了,大家猜猜看會發生什麼事情?那也就是那份價值200萬的續約權消失了,那球隊的預估薪資總額就降到5175萬,變成低於薪資上限,那既然低於薪資上限,那球隊就不需要那兩個特殊條例了嘛!所以那兩個Exceptions也一起消失了...。

上面大家應該看得很累了吧!但是這只不過是NBA薪資規則的一小部分而已,如果大家對於這個金錢遊戲很有興趣的話,可以到這個薪資FAQ網站來研究研究,筆者這篇文章也許會有不少錯誤,畢竟筆者自己也是初學者,就歡迎提出指教了。也許大家會覺得「我們只想看比賽,這些跟我們沒有直接關係」,但是在看比賽、瘋球員的同時,如果也能夠研究研究這些薪資概念,那就不用擔心NBA的賽季才6個多月而已,也不會有4、5個月的時間無所事事啊!那可是筆者最不想要發生的事情!

 

Published 01-02-2007 05:36 by 朱彥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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