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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開講》不如歸去,裁判老師們

By/ftziya(ftziya@giga.net.tw)

最近吳珈慶出走的事情,看到政府對於運動員的漠視,即使如主管單位的體委會都只能攤攤雙手說:「如果答應吳家的請求,對其他運動員無法交代」;一年460萬,我相信SBL或者CPBL任一隊的年花費絕對都遠超這個數字,但世界冠軍卻不是這兩者目前能帶給我們的;我也相信這個世界冠軍的宣傳效應絕對大於460萬,但我們的企業,多數似乎只願意投資在島內,而不願放眼到島外。

如果說一位世界冠軍都如此被漠視的話,我想我漸漸能體會到籃球裁判在國內的地位;我們都知道水和空氣對人類的重要,但鮮少人有意識到失去它的時候;當大家都在討論,如果沒有電視轉播、如果沒有贊助廠商,SBL可能會經營不下去,不過,有多少人有想過,如果沒有裁判呢? 個人相信,如果舉行份問卷調查,從有思考這個問題的人數,我們可以很容易了解到,裁判在台灣目前的籃球環境中,理所當然應存在卻又不受重視的地步。

如果SBL玩不下去,首當其衝的人會是誰?可能是球團、可能是球員、抑或是球迷,但絕對不可能是裁判,因為台灣沒有任何一位籃球裁判是靠吹判比賽維持生活的;說說SBL裁判待遇好了,你認為一位裁判該有的待遇是多少?

先說說SBL裁判的基本要求好了,SBL至少是A級的裁判,也就是你要先考取C級裁判,等領取C級裁判證照滿一年後方可參加B級裁判講習,接著B級裁判證照領取滿二年後方可參加A級裁判講習,也就是說如果一切順利,從你想考裁判開始,至少要花三年的時間才有參加A級裁判考試資格;考試的項目包括筆試、體能、場試,當然從參加等級的不同,這三個項目的難易度和標準會有差(體能基本上都是一樣標準)?

那光靠研習內容就夠通過考試嗎?當然不是,它只是幫你概略複習或者說明一些新修條文、以及執法應注意事項;自身平常的練習、與前輩的請教、資訊的吸收都是不可欠缺的部份,那你認為這樣的訓練過程,如果能在SBL執法應有的待遇應該比照時薪95元的工作嗎?別忘了,SBL不是天天上工,裁判也不是場場都能執法。

所以,你(妳)認為SBL的裁判一場吹判的待遇應該是多少?該不該有其他的補助或福利?

據個人私下得知,目前SBL吹判一場比賽的費用是新台幣1600元;車馬費以自強號計算,但出發地至比賽場地需跨越三個縣市方得領取,也就是說比賽場地在台北的話,東部你從花蓮出發是沒有車馬費的、西部你至少要從苗栗出發方得領取,至於比賽縣市內的運輸費用沒有任何補助;那住宿費嗎?答案是沒有任何補助,所以如果執法賽事是排到禮拜五和禮拜日,自己花錢找地方住吧!請問大家,如果你(妳)有資格在SBL執法,有多少人會說:「我願意」?既然吹SBL既無名又沒利,那這群在SBL執法的裁判是在堅持什麼?榮譽,我想或許是唯一合理的解釋。

當然,待遇不佳不能是裁判擺爛的理由,但卻是影響裁判水準的關鍵;假設是台北的裁判,不用花費過多額外的住宿和運輸費用,一個月讓你每個禮拜都有一場執法,6400元!有多少人能靠這個數目活在台北,這還假設你的房子是自有不用付貸款和房租喔!

所以,SBL的裁判們都是另有正職;在這種條件之下,有多少人能行有餘力,繼續精進?再者,實力是需要互相觀摩學習砥礪出來的,國內籃球成績積弱不振,參與國際賽事的機會以及受重視程度相對減少,不只是我們球員難在國際賽場上接受更高的刺激,裁判吹判國際賽事的機會亦隨同降低,即使有往往又因為正職工作難以請假的因素不得不放棄;如此的環境你要裁判如何更加精進,他們也只能在工作之餘藉著網路、電視看看一些國際賽事來藉此自我提升而已。

其實,邀請外籍裁判長期在國內聯賽執法或許是個可行之道,但這樣的費用又有誰願意負擔呢?即使有了這筆經費,你又要如何區分外籍裁判和國內裁判的待遇?一樣是國際裁判的資格,一位是職業裁判的待遇、另一位卻有如打工仔,待遇並非不能差別,但須在合理範圍之內,過大的差別待遇對國內裁判的士氣而言並非一件好事。

筆者以從事教練和裁判的經驗,深刻地認為,國內籃球問題出在我們的文化;就好比一件刑案發生,見證的民眾鄉愿不當證人、警察蒐證隨隨便便、檢察官沒調查仔細究起訴、嫌犯又昧著良心不肯認罪,導致法官在沒有確切證據下只好無罪判決釋放,然後媒體再來攻訐司法不公,說如此的判決傷害了人民的法感情、人民盲從媒體的報導因而最後對司法喪失信心,這真的是法官的錯嗎?

還是這個社會自己出了問題?裁判不是萬能,他只能處理所執法比賽的狀況,「制度」並不是裁判所能也所要面對的問題;如果球隊真的把一切問題都歸咎到裁判的原因上,筆者認為國內裁判也不欠這個出場的機會,球團們大可把所有裁判都換成他們認為程度佳、夠客觀的外籍裁判。

但容許筆者提醒各明智的球團領隊一點,如果打工仔都能被控制,那所費不眥的外籍裁判又有何不被染指的可能,別忘了他們的出場機會是某協會給的,除非SBL自己成立獨立組織,由該組織自己聘請裁判,如此才能屏除「制度上的不客觀性」,但這樣一來,該組織所聘請的國內裁判是不是也因此客觀化了呢?這樣的轉變,凸顯了到底是裁判的問題?還是國內籃協和各球團得過且過的心態?

最後,裁判不是不能考評、也不是不能替換,但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如果籃協和各球團們對國內裁判還是小成本大要求、如果換裁判就是救籃球的靈丹妙藥;各位裁判老師們,不如歸去,這次該換我們為自身的尊嚴,罷賽一次!

Published 28-04-2009 11:14 by 圓球城市/May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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