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在網路新聞拜讀朱子題為"中科戰烏龍判決 妙趣橫生" 文章
茲提供FIBA RULES對於該狀況之相關規定,供原作者及網友參考。
因朱子大作影響力無遠弗屆,若朱子亦同意以下FIBA規則與研討,還望朱子再次發稿以正視聽,功德無量。
引言:
狀況發生在第二節中,當時楊哲宜切入製造科威特犯規,楊哲宜要上罰球線主罰兩球。但這時候,中華隊正好換人,林志傑上場,楊哲宜退場,裁判、紀錄台都沒有人發現錯誤,而且站上罰球線的人是張智峰。
科威特隨後發底線球進攻,但球一發進來,比賽隨即暫停,經過裁判查證後,由於中華隊罰球人錯誤,取消這兩分,比數變成29:21,科威特繼續擁有進攻權。
規則研討:
2008 FIBA rules
44.2.1 上述各項錯誤之更正時效,必須在開錶後所發生第一次死球,球成活球前,經由裁判、臨場委員(若在場)或記錄台人員確認,才可加以更正。
44.3.3 若錯誤為主罰球員錯誤:
則發生錯誤的罰球應被取消,球權應交由對隊於罰球線的延伸線發界外球,除非有其它的違規罰則須執行。
引言:
我特別去詢問了幾個裁判好友,得到比較合理、合於規則精神的解釋是這樣子的。
1、如果是在同一死球狀況,也就是張智峰主罰第一球開始,到這一波死球狀況結束前,裁判或紀錄台、科威特查覺罰球人錯誤,裁判得立即更正,並且重新主罰兩球。
規則研討:
若張智峰第一次罰球的球尚未離手,得由正確的罰球員執行罰球,因"罰球員錯誤的事實"並未發生。
若在第一次罰球的球離手後發現錯誤,則依上述規則44.3.3處理,因"罰球員錯誤的事實"已經發生。
引言:
2、如果比賽已經進入活球狀況,這兩分算進,沒有取消的理由與規定。因為這是紀錄台和裁判的疏失,他們沒有即時查覺與更正,不能把錯誤歸咎給中華隊。
規則研討:
依規則44.2.1,此錯誤仍在得予更正期間,裁判依規則44.3.3處理,正確。
引言:
4、以當時的情況,科威特應該已經發球開始另一波進攻時,裁判和紀錄台已經失去更正的時機,就算要更正,也得重新主罰,沒有取消中華隊兩分的道理。
規則研討:
此時仍在得予更正時機內,應依規則44.3.3處理,發生錯誤的罰球應被取消,球權應交由對隊於罰球線的延伸線發界外球,除非有其它的違規罰則須執行。
引言:
5、在同一個死球狀況,也就是楊哲宜被犯,張智峰罰完兩球,科威特尚未發球進攻之前,裁判、紀錄台隨時都可以更正,並且重新罰球。
規則研討:
此時的確得予更正,但仍應依規則44.3.3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