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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说说这次孟达伤人事件

  •  09-05-2007, 10:36 上午

    Re: 说说这次孟达伤人事件

    fr606419:

    你們怪裁判幹嘛呢?  主場優勢一定有的~   我想台灣的裁判沒有比你們那邊的裁判還要誇張吧~

     我記得很清楚 之前新浪獅去大陸打甲A聯賽 有一場關鍵時刻拉鋸戰時 阿樑三分投進對方籃下犯規

    裁判一開始是判三分進算~球權還是新浪的~~ 但是你們超酷的主場球迷在那邊叫阿叫的~~加上對方教練去和紀錄台反應

    紀錄台把裁判叫過來講一講~ 結果裁判竟然判說 球進不算 球權判回對方.......

    你們裁判實在有夠酷的~ 當時邱大宗教練超生氣的 去理論 但是裁判卻叫他回去.... 

    還有幾場還把分數或是時間倒調耶...那幹嘛比賽阿?     所以說阿 你們大陸把責任推給我們裁判說什們我們裁判偏袒誰....

    你們沒資格說我們裁判   搞笑 自己國家球員做錯事 盡會找一些"理由" 來解套  還說的一付好像很關心我們一樣.....

     火爆脾氣 這種球員和個性 去打奧運 要好好反省~~~    

    說別人裁判的不對,不代表我們裁判就對,對釐清案情沒有幫助,難道對方裁判要完全沒有一點瑕疵

    才能批判我們嗎??難道對方裁判很爛,我們裁判就可以爛嗎??

    基本上這次比賽裁判的素質非常差,我拿不出可資證明的證據,但是只要稍微了解籃球同時也有看

    比賽的人就知道我為何這麼說,

    裁判的離譜判決讓我瞠目結舌,同時也的確較偏袒台啤這一方,但就我的看法這並不是裁判的刻意運

    作,只是自由心證受到了主場觀眾及氣氛的影響.

    我並不覺得其他地區的人沒資格說我們裁判的不是,但如果裁判並沒有錯,我也不認為就有人有資格

    可以污衊他們,如果裁判本來就有錯,那為何其他地區的人就不能說裁判的不是??


    而這一切都不能把孟達對吳岱豪犯的疑似傷害罪(刑法第二七七條)合理化,比賽中教練可以向裁判員

    詢問,向大會提出疑問,賽後可以提出抗議,但是在賽場中用暴力處理問題,是極大的錯誤.

    再一次呼籲,岱豪請找律師向法院提出傷害罪告訴,孟達很明顯的違反了刑法第二七七條第一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當球員的行為是在進行籃球比賽的話,其行為受球賽規則處罰,但當球員不進行球賽,而蓄意傷人的話

    ,那也只有法律才能制裁了,無論是中國還是台灣的籃球機構都無權進行刑事上的處罰,既然雙方並沒

    有互毆,也就不存在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妨害他人身體財產的問題.最後引述聯晟法網法

    學補給站,解說員為許嘉容律師,針對SBL之前的互毆事件的法律見解,基本上跟我是一樣的.

    資料來源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6175

    籃球運動本身是一種相當有助身心及健康的活動,但之前所發的SBL的籃賽球員竟在公開的場

    所上,即上演一場雙方球員的互毆的情形,實屬不應該,如此一來會成為電視前不良的示範。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有關妨害他人身體財產之處罰,即規定互毆者得處三日以下

    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並且警方仍需注意處罰這些違反的行為人,時效為二個月

    (即同法三十一條訂有明文),如超過效後警方則無法再依同法將行為人處罰。故可以追訴其運動

    球員的違法行為,僅可依身體上有受到傷害的球員來向檢警單位提起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傷害罪的告訴,並仍應注意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期間為六個月內提出之(即刑事訴訟

    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訂有明文)。

    我能體會BEIOWOLF網友認定球場上的事球場解決的看法,但是老實說你並未提出任何證據去證明

    我的說法是錯誤的,另外,你說吳岱豪如果告會.....以下省略


    ,我看法完全與你相反,他告了以後就不會有人敢隨便打他這麼重的霸王肘了,你說他有幹別人拐子的

    小動作,那是球場上可以處罰的,所以我不討論.但是也請您想一想,吳岱豪所應該遭受的處罰通常應該

    是也被中國球員用小動作拐回去,口語上的懲罰等等,但絕不是被蓄意重擊鼻樑導致大量流血,而且

    必須休息長達6~8周才能回到球場.


    籃球不是興趣而是我的血液,
    你看不見我的籃球刺青,因為它刻在我體內基因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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