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李大哥是先後順序、輕重緩急搞錯,希望他不是故意的
我想包括我在內的大部份朋友都不能認同所謂的『女籃協議』
而且下法與上法抵觸,下法無效,請問中華民國憲法及勞基法有這樣規定嗎?
既然它根本是非法,而李大哥也不認同的話,又有什麼需要在上面打轉講什麼先後順序,
它從頭到尾都違憲,也都違反勞基法,那還管它什麼!?
大部份朋友都有此份認知,所以從一開始就反對到底,
而李大哥還在模糊焦點,希望他只是一時昏了頭,而不是故意在玩文字遊戲。
國泰的申明稿也在模糊焦點,為它的不合理行為找理由,這也是大部份朋友不恥國泰的原因,
國泰跟球員簽約是要兩情相悅的,約滿不續約國泰不能禁止球員去跟別隊續約,
事實就是這麼簡單,不要在那咬文嚼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