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william: 以下是支持(每行前有冒號者)與反對意見的交流~大家可以參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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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一段,說他有爭議可以說的通,但若說
: 『全不成立』這太牽強
: 就算他本來就有會計師,本來就有律師,本來就有現成的公司員工
: 為了做公益活動你要他們不支薪做白工喔?
: 公司的工作歸公司,公益的工作歸公益
公益勸募條例第三條:
除下列行為外,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
,依本條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從事政治活動之團體或個人,基於募集政治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財
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二、宗教團體、寺廟、教堂或個人,基於募集宗教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
財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公益勸募條例第五條:
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
一、公立學校。
二、行政法人。
三、公益性社團法人。
各級政府機關 (構) 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
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
.......................(恕刪)
哈哈哈 台灣真好玩 這麼多人花這些時間研究這些條例
卻沒有一個人願意出來做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