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錦輝和張誌家的案情其實是差不多的,但是結果卻是一個被起訴有罪,另一個沒事。令人不解檢察官的邏輯。因為就對價收受的認定,收錢和接受性招待在法律上的評價是一樣的,檢察官也許是真沒證據,只好不起訴,但是事實顯示,有幾場他表現異常的球賽剛好是在玩過 3P 之後,這方面怎會沒問題?
賭博罪是結果犯,曹一直只開房間,卻始終不鬆口敲定那一場放水。但是反過來看看張誌家,他收了錢,也喬了場次,但是那幾場因為下雨沒打不是嗎? 這表示根本沒賭,怎麼反而被起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