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rman:
想用優秀體育選手這項條例免議並沒有那麼容易,至少是要在亞洲級的國際比賽拿到前三名,對棒球國手來說相當容易,因為台灣在亞運和亞錦賽的棒球項目"通常"都是前三名,王建民和曾錦輝都是用這個條例免除兵役,只服補充兵役
籃球台灣只能在"東亞運"拿盪前三名,但是東亞運的層級太低了,所以像顏行書,陳志忠等拿過東亞運金牌和銀牌的選手都還是去當兵,只是當的是替代役,新訓之後都在"國軍培訓隊"服體育替代役
陳信安的確是因為身高過高才當12天的補充兵,因為他體檢的是時候是早上,人體掌上起床的時候會比下午時身高多1~3cm,實際身高有193cm的信安故意將體檢安排在早上,並且前一天晚上故意再體檢地點的附近租旅館過夜第二天睡到體檢時間依一到就去量身高,結果是196cm,正好達免服兵役標準
同理,田壘等200cm以上的長人也是這個原因免當兵,包括沒有當過國手的林煥超,鄭至豪等
最近的例子是顏政弘,兩年前高師大畢業之後就去學校實習當體育老師,沒有兵役問題
陳子威,蔡俊銘和簡嘉宏不管有沒有升學都是不用當兵的,拿到中華民國身分證的美國人毛加恩更是
以前的"國訓隊"因為沒有195cm以上的長人,所以都打小球戰術,就是這個原因
反過來講,還沒服役的小四就算每年都當國手都還是要服兵役,沒有CBA球隊會笨到跟他簽長約
建議你將兵役體檢標準看清楚,
196cm(含)以上,是直接免役,並不用服12天的補充兵。
<田壘等200cm以上的長人也是這個原因免當兵,包括沒有當過國手的林煥超,鄭至豪>
------->那你有見過這些人再去服12天的補充兵嗎?
東亞運的層級是可以申請補充兵的,而顏行書,陳志忠在服兵役之前此條文尚未修正。
代表國家參加最近一屆下列比賽者(如條文中所列),
由行政院核定為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就可以申請補充兵,
但必需受到五年的列管,也就是說,國家可以在這五年內徵召你參加國際比賽,這與得不得名無關,
既然隨時要徵召你,當然就不會讓你入伍去當兵,而是服12天補充兵後列管,
得到前三名的名次是解除列管。
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兵役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全國性體育運動組織:指依法立案,且具該運動種類國際運動總會或亞洲運動協(總)會會員資格者。
二、公開選拔:指全國性體育運動組織為遴選符合一定資格之選手,依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體委會)核定之選拔規定,公開辦理活動之選拔。
三、最近一屆:指最近已辦理或即將辦理之屆次。
四、世界正式錦標賽、世界青年錦標賽:指由國際運動總會所主辦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會)或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會)正式競賽種類之世界錦標賽、世界青年錦標賽。
五、亞洲正式錦標賽、亞洲青年錦標賽:指由亞洲運動協(總)會所主辦奧運會或亞運會正式競賽種類之亞洲錦標賽、亞洲青年錦標賽。
第三條 凡屬田徑、游泳、舉重、自由車、射擊、射箭、體操、划船、跆拳道、柔道、空手道、武術、桌球、羽球、網球、棒球、排球、籃球、足球、橄欖球、手球、軟式網球、保齡球及高爾夫等運動種類之選手,經全國性體育運動組織公開選拔,代表國家參加最近一屆下列比賽者,由行政院核定為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
一、 奧運會。
二、 亞運會。
三、 世界大學運動會。
四、 東亞運動會。
五、 世界正式錦標賽。
六、 亞洲正式錦標賽。
七、 世界青年錦標賽。
八、 亞洲青年錦標賽。
非屬前項規定運動種類之選手,代表國家獲得最近一屆下列比賽成績者,得由行政院核定為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
一、奧運會前八名。
二、亞運會前六名。
三、世界大學運動會前三名。
第四條 應受常備兵現役徵集之役齡男子(以下簡稱役男),符合前條各項資格之ㄧ且無緩徵原因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體委會申請服補充兵役。
第五條 體委會得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審查前條申請案件;其審核結果,並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役男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前項審核為不合格者,體委會應於通知內敘明理由;作成處分前,並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役男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接獲第一項核定合格之通知時,應將核定機關、日期、文號,分別登錄於役男兵籍表(一)備註欄及有關冊籍。
體委會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該年度核定服補充兵役之人數,通知國防部、內政部及役男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依第一項核定服補充兵役役男(以下簡稱核定服補充兵役男)之軍事訓練,得依賽會需要,由體委會建議內政部選定適當之日期實施徵集後,由國防部實施軍事訓練。
第六條 核定服補充兵役男,依下列規定管理:
一、自核定之日起五年內,應接受體委會之列管。
二、列管期間內,應依體委會指定參加集訓或比賽。
前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體委會申請提早解除列管,不受前項之限制:
一、 參加奧運會獲得前三名或參加亞運會獲得第一名。
二、 列管期間內,經體委會指派,至運動訓練中心接受比照常備兵役役期之集訓期滿,成績考核及格。
第七條 核定服補充兵役男,於列管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未經補充兵役徵集者,廢止其服補充兵役之資格;經補充兵役徵集已取得國防部核發補充兵役證明書者,依法辦理臨時召集入營:
一、 自核定之日起五年內,其核定原因消滅。
二、 未依體委會通知之期限、地點完成報到、參加集訓或比賽。
三、 參加集訓之成績,未達考核標準,經體委會核定退訓。
體委會作成前項廢止處分前,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廢止處分,應由體委會以書面通知役男,並副知國防部、內政部及役男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第八條 役男經依前條規定廢止服補充兵役資格或依法辦理臨時召集入營時,體委會應依下列規定,通知相關機關徵集或召集之:
一、未經補充兵役徵集者,應通知役男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徵服應服之兵役。
二、經補充兵役徵集,已取得國防部核發補充兵役證明書者,函送國防部以常備兵現役補缺,辦理臨時召集,依法補服常備兵現役不足之役期。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