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看法是:
其實是因為籃球運動本質的問題,所以只給選秀權上的優惠沒辦法彌補實力差距
,像MLB則是有辦法透過選秀的彌補以及本身農場系統來拉近小市場球隊與大市場
球隊的實力差距
事實上他是"職業聯盟",所以是本著你加入"職業聯盟"然後為了整個聯盟往更好方向的精神聯盟去
制訂條文,而且他們勞方也有球員工會負責一起協商監督,我覺得基本上是沒什麼違憲的問題,也不太
可能有
譬如選秀制度,A球員與A球隊你不能說我跟A球隊你情我願,為何不能我直接選擇加入A球隊,這是因為你加
入的是NBA這個聯盟而非你加入的是哪支球隊,而以一般行業不可能說我要加入行業公會有制度讓我無法
選擇,所以不能以一般狀況去衡量,而且球員是有FA來臨時可以自由選擇的,只是看球隊方面
否則設定"薪資上限"不也有違憲的問題?勞資雙方你情我願時卻因為聯盟規定勞方無法得到更大的合約
?或是現在限定的簽約年限亦同,有球隊願意簽99年合約給一個球員終身約勞資雙方都同意為何不可?
因為這些會破壞掉聯盟可看性,話題性,公平性降低等等,為了長遠經營制訂出大家都認同的規則
因為美國屬地主義造成的差距讓球隊與球隊間本來起跑點就不一樣,我還是認為NBA有必要做更多規定與
規範來讓小市場球隊更有競爭力
當然在薪資詳細規定等這塊如Red Jazz或是Mephew1029等版友比較專精,上面其實我也是經過討論區
打出一點想法而已,沒有仔細思考很久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