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不起,真的不行...
因為這是校園體育,不是職業運動...
所以你說的完全不可行,你可以用獎學金去吸引學生,當他因為某些理由無法代表學校出賽,
你確實可以從獎學金制度上去斷絕他再取得新學期的獎學金,但是你不能因此而取消他的學籍,
不管什麼特殊專長與身分進入校園取得學生資格,除非是學生資格的條件消失,
否則你不能因為他加入SBL而不打UBA把他的學籍給註銷了;反之,大專體總可以因為學生加入SBL而取消其UBA的出賽資格,
因為這個行政命令的影響是對學校,並不是學生....
不要把大學體育當成職業運動,不要把學校的獎學金當成早年甲組時代的營養金,
這些是有差異的,其至約定跟規範的對象與主體也會不同...
如果一個學校以獎學金,代表校隊出賽與學籍綁在一起,這個校規基本上就有問題了...
另外一個客觀的現實是,學校的獎學金與UBA的薪水間的替代性問題,
這裡頭還有些可以搞怪的空間的...包括選秀與報到的保留期限等,
可以玩的空間很大,當選秀結果確定後,球團與球員間的關係與學生的學籍問題是獨立的兩件事,
我們並沒有強制要求大學學生的單純性,也做不到,因為你不能限制學生去打工,
就不能限制學生與球團簽約...
管理與有效分流的關鍵不在學校,就這點而言,學校確實感嘆的空間是不大的...
學校在這件事上可被歸責的的空間也是有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