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omin1984: 打了一個多小時才打完。。。我打中文真的很慢,用英文又詞不達意, 殘念。。。。。。
不會,換成我來打的話大概也是這麼久,因為要清楚表達論述需要思考時間
你說的很好我支持你(本來我是想自己打的,但是想到要打很久就放棄了)
如你所說
這個CASE最大的問題不在該板主的判決
(其實就我「個人」而言我也覺得這個判決過了,因為我也不覺得S板友有挑釁引戰的主觀意圖)
而在板主在判決文裡摻入情緒性的發言(如果板主覺得S板友在引戰,那麼該板主也正在做同樣的事情)
板主執法時代表這個論壇的公權力,理性地公事公辦,宣告觸犯板規某條某項,予以某某判決這樣不就好了
為什麼要加那些有的沒的?(是這幾年台灣檢察官的起訴書愈寫愈煽情,大家都習慣吃重鹹了?)
如果真的看不過眼,你可以另外發一篇文,用你「個人的名義」去質疑、甚至反諷我覺得都OK,但你就是不要在「公告」裡搞這種東西
「公私不分」 個人覺得不恰當
就好比一對情侶騎機車違規紅燈右轉被條子攔下來
條子一定是二話不說直接看證件然後開單
但如果這條子這時因為看到後座女的手插在男方口袋裡、男的褲襠又鼓鼓的
於是順口酸那男的
「很爽膩?爽到忘記看燈號膩?」
那我想他很可能會被申訴,即使他說的「可能」是事實
還有
動不動就嗆使用者不爽不要來(或是「婉轉地表達此一意涵」),我也不覺得你真的有心在檢討這個CASE,即使你的表面功夫做的比另一位板主好
最後
判決最好根據客觀事實而非主觀心證,這樣才能減少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