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也~戒嚴時期仍然有煙毒問題、雛妓問題、人口販運問題等等不一而足,樣樣不缺,而且把戒嚴時期的刑事體系拿來論證現行法律制度也不是很恰當。
再說若重刑重罰就能獲得實效,那何不立法將超速、闖紅燈駕駛等行政罰提升為刑罰呢?既然超速闖紅燈致人於死傷的情況比酒駕更多,那乾脆超速闖紅燈者皆為殺人未必故意,一律處以殺人未遂,駕駛工具則為犯罪工具,一律由國家沒收。大家應該不會反對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