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没有问题,但是要说什么讥讽的话,给自己一个预设的立场,那就有区别了。
你要说他不是19岁,你必须拿出证据来。
如果你掌握了什么你不妨说出来。如果不能,就最好不要这样信誓旦旦。
我个人比较偏爱这个精神,以前大陆的司法精神是认为“法律没有规定能做的事情你就不能做”,现在也在这点上引进了英美法体系人性化的观点,认为“法律没有规定不能做的事情你都可以做”,即所谓的“疑点利益归于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