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ue小陽: 雖然台灣聲明菲律賓越界槍殺我漁民,但是那條界線是指...?
200海哩“經濟海域“那條明線
“外交部指出,有關殺人行為部分,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條及第7、8條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的中華民國籍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外國人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犯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中華民國也有管轄權“
沒有一條是符合這次事件的。
1. 中華民國領域外的中華民國籍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 => 菲律賓沒有跑到台灣的船上殺人
2. 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 事發地點在台灣領海的外面
3.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 怎麼會有這麼自爽的條文啊,外國人當然是適用外國自己的法律
"外交部指出,「廣大興28號」案案發地點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內,菲國公務船人員對漁船開槍射擊"
那個新聞的意思應該是,菲律賓跑進台灣“經濟海域“那條線內殺人。
這是沒多少意義的說法。台菲兩國因為靠的太近,所以經濟海域是高度重疊的。
“外交部表示,菲律賓公務船於台菲重疊經濟海域,未能尊重中華民國在該海域也享有的主權權利,濫行掃射台灣漁船造成漁民不幸身亡,嚴重違反海洋法公約規定“
下一段馬上講實話了吧?
轉個文給大家看,不過請大家不要在這裡討論這篇文,謝謝
http://blog.yam.com/eoiss/article/63173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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