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keraholic: 我認為這個事情很簡單,其實不用講一堆法律概念下來湊熱鬧 ...
1.NBA是為了賺$$$的商業組織、團體、聯盟,不管你是白皮膚、黑皮膚、黃皮膚、藍皮膚
、彩虹皮膚,只要你有$$$,就是NBA的好朋友;然只要有任何人破壞NBA的形象,讓NBA
攻佔全世界and賺$$$的計畫受阻,必殺之。
2.NBA跟SBL、CPBL這些半職業聯盟真的不一樣,SBL跟CPBL都得跪著求那些出錢的老闆
不要走,但NBA總是能夠找得到人來替代Sterling,所以少你一個被灌上種族歧視惡名的老
闆,真的沒什麼...
3.你Sterling要告我NBA可以,但我NBA這槍就是得開下去,最好讓全世界都知道我NBA討
厭所有種族歧視者,我NBA最有大愛;NBA官方搶在球員工會出來擴大紛爭前,宣誓要把
Sterling趕出去,其實真正的意函是要把"種族歧視"趕出去,會不會被告是另外一回事,且
這樣做對不對都是另外一回事,並非針對你Sterling一個人,假設今天犯事的是Jim Buss、
James Dolan、Mark Cuban也一樣,這全都是為了"NBA的形象"著想..
4..我不知道Sterling會不會反擊,畢竟尊嚴這件事情對某些人來說很重要,但端看彼時這個
風向,就算你Sterling贏了世界又如何? 可以靠訴訟保住清白又如何? 保住自己的球隊又如何
? 甚至於是要NBA賠償其損失又如何? 訴訟無法改變世人對於Sterling的看法,也無法阻止
其它NBA球隊拒絕跟快艇打球的決心,甚至是難以動搖所有NBA球員願意為Sterling打球的
決心..你依然會被世人當作種族歧視者,你依然受眾人所唾棄,這些都不是訴訟能夠贏得回
來的東西...
5.民粹? 政府民粹,或許是不大好,但是NBA這種服務業的公司行號不以民為本,行嗎?
我不覺得Sliver能夠像總統一樣一直喊著依法行政啊~
Sliver表示:教練,我好想賺錢啊 ~ ~ ~ ~
說得好 我想太多人想的過深了
任何私底下的行為一旦放在檯面上就已經是公開了, 任何公司都不希望旗下有人做出違背公司形象的行為
可樂不讓職員在外被看到喝百事, 犯法嗎?! 這是形象與利益的衝突, 國有國法 家有家規, 被罰只不過他倒楣吧了
今天NBA就是必須採取這樣切割的手段, 不然以後損失大批非白人消費者, 誰負責?! 印象是很可怕的....
為Sterling抱屈? 發言的自由不等於就不該被譴責,撇開法律上的問題, 任何社會都有一個獨特的文化與大眾的規範, 反道而行者自然被視為異類
這是社會的現實 可不適用於理想中的桃花源!
老實說 歧視是這世界上最常見的行為之一, 你我都有做, 只不過等級大小 和可否接受的程度差別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