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三狀元 + 一四簽,
其中一個還是選秀大年的狀元,
這還不算大禮阿?
opaboy:
因為根據我國的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一項規定:於三年的定期特定性契約終止時,員工於離職日前30日必須預告老闆,所以LBJ違法。
哇,
台灣這個美國還不承認是個國家的勞基法好大牌阿,
先不說台灣的勞基法有沒有好到無可挑剔的程度好了,
居然還可以引用出來管道美國.
opaboy:
综上,LBJ開那個決定的記者會,是不合理、不合情、也不合法的
好一個沒有邏輯張冠李戴的不合理, 不合情, 不合法,
你乾脆說莫須有就好了.. 發這麼多張金牌做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