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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 為何要留熱火? "

  •  06-26-2014, 11:35 上午

    • CP003 is not online. Last active: 06-30-2015, 2:28 下午 CP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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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入於 12-0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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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 " 為何要留熱火? "

    四年三狀元 + 一四簽,
    其中一個還是選秀大年的狀元,
    這還不算大禮阿?

     

     

    opaboy:

    因為根據我國的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一項規定:於三年的定期特定性契約終止時,員工於離職日前30日必須預告老闆,所以LBJ違法。

     哇,
    台灣這個美國還不承認是個國家的勞基法好大牌阿,
    先不說台灣的勞基法有沒有好到無可挑剔的程度好了,
    居然還可以引用出來管道美國.

     

    opaboy:

    综上,LBJ開那個決定的記者會,是不合理、不合情、也不合法的

    好一個沒有邏輯張冠李戴的不合理, 不合情, 不合法,
    你乾脆說莫須有就好了.. 發這麼多張金牌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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