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跳投出手,到人落地為止,這整個動作都算是連續動作。也就是說,三分球出手後,出手球員尚未落地被犯規了,都可以視為三分球連續動作的犯規。
但是,出手過後的打手犯規,比如說先蓋到球再碰到手,視情況的嚴重性,裁判應該可以主觀決定要不要吹哨。以這次的爭議來說,如果裁判不是漏吹,而是判斷之下決定no call的話,他的考量有沒有可能是 1.戴維斯往前跳,而佩爾是垂直 2.佩爾是先蓋到球,後碰到手。看似有打手疑慮,但因為沒有影響到出手動作而放掉。這是我自己的推斷啦,不敢說一定是這樣。
在許多比賽中,我們也會常常看到快攻或灌籃時,阻攻過後有打到手或有身體接觸未被吹犯規的狀況, 如果要嚴格來看,那每一球都犯規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