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2.7.3 講的是 dependent territory, 也就是屬地. 台灣目前應該不適用這個條款, 除非要自我矮化或是自我澎漲
關於雙重國藉.
H.2.3.2.1 Any player with two legal nationalities or more, by birth or
by naturalisation, may choose at any age the national team
for which he wishes to play. Any such choice must be
made in a written declaration to FIBA. This provision
applies also to any player having acquired legal nationality
by birth, or having the right to acquire a second nationality
at birth, but who does not lay claim to this right until a given
time in the future.
底下還有一些條文敍述一些衝突的狀況. 不過, 和台灣目前的情況都無關, 目前和台灣最有關係的就是這一條. 尤其是這一條的最後一段.
簡單來說, 如同前面所討論的. 因歸化而取得國藉的, 國家代表隊中只能有一位 16歲之後才歸化的球員, 16歲之前就取得國藉者或出生就取得國藉者, 不在此限.
雙重國藉者, 可選擇代表其中之一國出賽, 因出生而得以取得某一國國藉者, 在他出生的時候,雖然在他出生的時候没有馬上主張他是該國國民 但是日後. 溯及即往, 因出生的原因而取得該國國藉, 視為一出生就擁用該國國藉. 例如, 林書豪如果出生時父親或母親具有中華民國國藉, 依中華民國的法律可取得中華民國國藉. 這是因 "出生" 而取得國藉而不是因中華民國國藉法中的 "歸化"而取得國藉. 林書豪雖然拿美國護照. 一直當自己是美國人, 但是當他因出生的原因而取得中華民國國藉 就可代表中華民國出賽, 而且没有人數上的限制.
請注意一點, 是因"出生"而取得國藉或是因"歸化"而取得國藉. 依中華民國法律, 其程序和要件是不同的. 分得清清楚楚.
又例如, 我的兒子在美國出生, 後來我帶他回台灣 我也從來没有替他辦美國護照, 我就當他是中華民國國民, 他也當自己是中華民國國民. 但是日後. 他拿著出生証明去取得美國國藉. 他也是因"出生"而取得美國國藉, 而不是歸化. 按美國法律, 因出生而取得國藉或是因歸化而取得國藉, 其程序和要件也是不同的, 分得清清楚楚.
而是因出生或是因歸化而取得國藉是依各國自己的國內法而訂的. 依出生而取得國藉的人, 就是只要一拿出出生証明, 証明自己是在那裡出生或是父母是誰立刻就能取得國藉的那些人.
Moon T. J. 不具有雙重國藉的身份. 因為大韓民國没有雙重國藉者! 或是說依大韓國國法律, 不可能有一個人同時具有大韓民國國藉又具有他國國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