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詐欺罪本來實務上就不會重判
除非是對單一對象詐騙上千萬元的那種就不說
通常一件普通詐欺案件只會判2~8個月 (一罪一罰,數罪就會累計)
假球案中的球員雖然有收錢
但幾乎只牽涉一場或者兩場球賽(當然實際絕對不只這幾場,只不過法律講求證據)
而且還有做假球做失敗的
另外最重要的是
賭博本來就不是合法的行為
就如同有人跟你賭大老二欠你錢
你無法透過法律訴訟強制他賠錢一樣
假球案中的受害者到底是誰(賭客還是球迷?)
詐騙金額到底是多少(要算不合法的賭金還是合法的門票? 如果算門票又該怎麼認定哪些球迷被騙門票錢?)
很難認定
簡單來講
法官的心中只把假球案當一般詐欺案來判
所以實務上詐欺初犯一個案件判六個月、未遂判四個月
是很合理的
還是老話一句
對球員來說,終身不能靠打棒球吃飯已經是最大懲罰了
而且留下刑事案底紀錄
以後要找其他工作也困難 (只能自己當老闆做小生意或投靠親友了)
這樣子的懲罰已經夠了
不必無限上綱
如果還是有球員願意拿自己的職棒生涯甚至是所有的職業生涯去搏那幾十萬
那也算他夠種
人,在開始放棄戰鬥的時候,才算輸
只要還堅持戰鬥,就還沒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