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事根本是一個"冤案", 大家不該再"落井下石".
當初韋陳明教練是出於好意, 只是想幫遠道出差的球員多爭取些福利,
當時腦海中根本沒有浮現任何有關 "違法", "虛報", "侵占", "起訴"...的問題.
因為活動原本是三天, 但臨時改為兩天, 他認為只是在運用 "所剩下來"的預算, 何況並未超支.
身為台灣銀行總教練, 親自帶球員南下出公差, 當行程有變又被隊長問及 "原本的費用該如何?"
如果我是總教練, 基於面子問題, 我一定也會慷慨的回答 : 照原定的去報沒關係, 由你們自己去分配!
如果當天不巧是助教賴良忠帶隊南下, 同樣的情節應該也會發生, 除非他沒有"當大哥"的風範.
只是大哥萬萬沒想到, 他慷的是台銀之慨, 還會落得"業務侵占"的罪名....
不過大哥真的有擔當, 一肩承擔起來! 但球員已有"收取金錢"的事實, 所以還是被移送法辦.
不到2萬元, 毀掉七個人的名節.....台銀真的凡事都是如此 "公事公辦,一絲不苟"嗎?
由此可見"籃球隊"在台銀的位階有多麼低下...."球隊總教練"根本不被認為是台銀的高階主管...
我只說"東窗事發"的部份, 有關球團和球員 "如何冷漠以對", "未能出言相挺" 的部份, 希望朱哥也能告訴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