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運動道德犯規本來就不限定於一定要過大的犯規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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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好了
附上2004年雅典奧運結束之後
國際籃球裁判主管Kotlea先生在對於奧運比賽的吹判進行檢討以及講習時的建言
其中有提到
“故意攔阻或是拉人的犯規,應該宣判違反運動道德的犯規,非一般犯規”
也就是說 之前大家都認為 要阻礙對方快攻
我只要不要故意拉快球員的衣服 或者是把他抱住 就不會發生違反運動道德犯規
所以在大家的打球經驗 球員都會在對手上籃之前就去推擠 或者是做出阻擋犯規
但是
對於這些動作 裁判都應該是要做出 違反運動道德犯規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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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上是PTT網友找出的事件
吳岱豪這球只是未了阻止快攻 而不是想阿忠這球 說我瞎的人 請自己可以多找判例來反駁我
而且也不是說快攻就不可以從後來防守
我簡單來說好了 假如這球台啤團犯3次 結果裕隆即有可能在這次快攻得分
結果再沒出手動作被犯規 終止了這次進攻難道這才是合理的嗎??
這時候就要取決得不得利 的情況下了
假如是從後方跑回來定版 導致犯規 這求當然不會有無得利的狀況了 因為裕隆已經得到罰球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