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還是按照我理解的規則來解釋一下.
首先是簡浩, 他是台灣出生的台美混血.
換句話說他天生就因為台灣和美國的法律規定下同時擁有可以申請成為這2個國家的公民資格.
在FIBA國際籃總的規則下的這種球員, 你可以自己去選擇這2個國家之間到底要代表哪一國出賽.
FIBA首認可的第一條規定就是出生地, 不管是依照(在台灣出生)或是(在台灣出生依父母)取得台灣的身份全都算數.
這種情況下無論簡浩是幾歲自己去申請取得台灣身份都無所謂, 但相反的如果他是16歲之後才去申請成為美國公民的話那當他代表美國隊出賽時就會被視為洋將名額.
美國籃協可以保有上訴的權利, 譬如說簡浩早已經在美國住很多年之類那麼FIBA將會視情況審理此案.
林書豪是美國出生也一直住在美國, 假如他要代表中華隊比賽的話恐怕我們是沒有什麼理由上訴. 那麼他就會被視為中華隊的洋將, 有沒有其它種類上訴的可能性我就不知道.
毛加恩跟林書豪的情況差不多, 美國出生美國長大的美國籍.
但不同的是他後來已經取得台灣身份, 如果他和戴維斯同時登入最後12人名單的話我覺得很大的可能性會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