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chammer:
其實關於政府相關單位的問題,就只能說是不重視體育,沒有把體育方面的目標當一回事.
很難說就是浪費納稅金,包給財團的標金,充實的也是政府的財庫,還活絡了商業景氣等等等.我們只能問,能不能有更好的方式?但現在的方式合法也不算真的那麼離譜
很中肯的言論,重點就在有沒有浪費納稅人的血汗錢
興建小巨蛋的工程費34億4千多萬,這只是工程費歐還沒包括"土地"
敦化南京交叉口的地價多貴就不用說了,重點是在那個地段那麼大一塊地財團再有錢都買不到,還是拆了台北棒球場蓋的。
花了那麼多錢用了國家土地。東森用15億8千萬就拿到未來九年的經營權利,各位認為有沒有圖利財團?
很謝謝你的討論態度,我有些怕討論的重心會有些偏離台灣籃球.
我並不滿意東森集團目前的經營方向,尤其作為一個運動迷,也作為一個關心藝文發展的市民都不甚滿意,除了方向,執行上其實參考國外的經驗,是令人失望的.
台北小巨蛋是一個市有財產委外經營的例子,這樣OT的模式本身好不好,還有待討論,而各自案例是否成功,則更該by case討論.
老實說我個人一直自以為是左傾的人,我也對於社會階層的問題比較關心,甚至有時太過敏感,(我想上次球聚跟我聊法國暴動的AJ先生會有些感覺)不過是否圖利財團,或者要討論裡面確實的切合公眾利益與否,我想還是要進入一些來談.
OT的概念是奠基在公眾利益與資本主義模式這兩個概念上的,市府的錢就是市民的錢,所以假設把市府當成一個公司,那麼這公司一定要好好搞,市民就得益.
把這塊地作為這個用途是合法的,甚至還接近超限開發,很有要榨出最多利益的味道.
簡單說,決定要蓋這樣的一棟建築物,一家店,這是否是合理的選擇,這是可以討論的第一個部分.
蓋了一家店之後,地價和建價怎麼回收要看經營,市府這家公司,裡面相關的單位是教育局體育司,卻沒有足夠的人力資源,與人事成本來規劃與維持這家店的經營,我想膨脹組織架構,建立一個負責經營和管理這裡的團隊自己來開店做生意,對經濟上的公眾利益來說,相較來說是絕對有損的,不如改成當房東,我把店面包給別人作,可以計算穩定的店租收入,無論他賺錢賠錢,每年都要付我錢.
這就是OT(
營運、移轉)的大概概念.東森集團當時投標的金額比規劃的標價底價高,而這個標價底價是由專家計算出來,實際不會流標而又對市府收益最高的價錢.所以東森得標.
反而比較惹人爭議,或許更接近我們將會談到的核心,是相反的另一點,當時標案有兩個部分,一是價格標的比較,誰出錢高就租誰,這符合公眾利益.
另一個部分是資格標,必須提出一份"經營管理計畫書",內容必須包含經營簽約能力說明,經營構想,營運前準備計畫,經營計畫,接管與交還計畫,服務品質標準,財務管理等等等.
這個小巨蛋的OT計畫,為人詬病的反而是重價格標,清資格標,簡單說,比較想的是從財團這裡多拿一些租金過來.
另外一點,關於小巨蛋的投資報酬率,其實很難超過10趴,有機會你可以注意,為什麼東森集團是比較願意出價,來投資這個不太賺錢的地產經營權的單位了,包含他們的媒體形象,力霸東森房屋等等,全力地在週邊效益上想做回收,因為其實如果光就小巨蛋的經營權來談營收,是一個不太優不好賺錢的投資.
所以你說圖利財團,與此真的有待商榷.
但我也是對於這個小巨蛋OT案,抱持一個批判的立場,而且也是為了小巨蛋在無論體育或藝文的應用上,都缺乏效用這點上,我想這和你有共識.
只是剛好是相反的觀察,無論是OT的模式或者是價格標的取捨凌駕資格標這兩個部分,市府犯的錯誤正好就是把主要取捨的點放在如何從標商那裡多得到一些收益,也就是怎麼樣從財團那裡圖利.
這是一種公眾利益,但公眾利益不只是營收,不只是錢.
為什麼公家單位總是收最少錢?因為源自一種社會福利概念,我們作建設不為了賺錢,大家繳稅固定支出一筆錢,讓弱勢的階層得到一些普遍性的生活資源.
當然從另一個層次,讓如果以現在的資本主義觀點來看都是弱勢的所謂產業,比如體育,藝文,能多一些的空間.
OT或BOT當然也有其需求,當集合資本成為一種必要的狀況,需要有競爭力,比如現在的符合國際級的機場成本,與上個世紀五零年代的所謂符合國際級的機場成本,以物價比例算,也是好幾倍的提高.
或者比如蓋一個小巨蛋,由政府公營是注定賠錢作的,而且可能會成為一種賠不起的狀態.
我也不就天真地不能接受OT或BOT的模式,讓財團接手經營,財團賺錢市府也賺錢,而且公用設施還在一個限度下能為市民所享用.
問題在,比如現在的小巨蛋,這個最低限度,是不是太低了?使得藝文和體育的使用和設施設計精神產生失效?
我想這是可以檢討的第二個問題,也是我們在這個關心台灣籃球運動的板,可以討論的.
畢竟公眾利益有很多種,我們市民也會想計較納稅給市府,市府有沒有看緊荷包,但同時也會想公眾的利益就在於一種社會福利,公家機關的資源設計,能不能對於體育或藝文的空間有所幫助?
很多問題都有很多標準,每個標準的支持者都很廣大,更多的是我們作為公眾的一份子,有時這樣的標準都回因時制宜,因為我們當然想要政府都給我們每個時刻想要的,即使那不同時刻的要求在結構和設計上是矛盾的.
我還是相信這是一個可以調整的槓桿,因為現在的情況就是對於體育或藝文界,使用小巨蛋的狀況並不理想;不過就因為只看重公眾利益的經濟收入這一面所致,這和圖利財團是剛好相反的.
另外,我也覺得SBL與瓊斯盃能不能在小巨蛋打,其實沒那麼遙遠,不必等待巨大怪獸般的機制去完全進化,如我之前某篇提到的,把冠軍戰或明星賽移一場去打,即使該場場租無法從門票回收,但對於周標效益來說是划算的,看看HBL冠軍戰,想想媒體報導的效應,六十萬場租即使虧三十萬,算成廣告費都值得,如果能搭配好行銷作成一個台灣籃球近年來的慶典事件,對於SBL或台灣籃運來說,效益更是無價.
又另外,平凡人說的也很對,這個Taipei Arena小巨蛋,從當初企劃書與落成剪綵邀請的貴賓就可以看出,整個場館的設計就是藝文與體育產業的多功能室內場地,算是本來就不專為籃球運動去作的,但不專為籃球運動而作,不代表可以缺乏這項在台灣想當然爾的功能,依據合約書這部分該由營運單位花錢施工,東森集團自己都有球隊,別再想研究合約書漏洞,準備也要政府出錢,趕快動工作吧.
只是,要租場地,當然要提前借,小巨蛋申借單位很多,連個瓊斯盃或sbl賽程都要臨時才能確定,這麼沒制度,就別怨幾個月前就決定好日期,已經先跑行政借場地的各大公司尾牙或者是演唱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