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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L週記—誰是害群之馬?

蕭淑慎、裴琳兩位藝人因吸食毒品的案子正如火如荼之際,傳出檢警監控發現,還有三位女藝人以及兩位「職籃球員」也涉入。所謂「職籃球員」,就是SBL球員。我用四個字形容我看到這件事的第一個感受:膽戰心驚!

 

是誰,在做這害群之馬?

 

雖然近期內,等到檢方開始約談之後,真相即可大白。但是我自己為什麼「膽戰心驚」?因為我很怕一些我自己認為「不可能」會涉入的球員卻涉入了,更怕SBL好不容易建立起來一點點微薄的形象,就因為幾個自制不了的球員而崩塌。當我看到這則新聞之後,心中也浮出了幾張面孔,也從其他同業口中聽到了幾個名字,但是誰都沒有證據,也僅是傳聞與猜測。「是誰」?這個答案,對我而言並不重要,重要的是,依過去檢方偵辦這類案件的效率與能力,恐怕會放風出來的消息,就是八九不離十。在檢方的辦案能力與球員的操守上選擇相信一個,你會選那一個?我們看到之前在偵辦部份藝人吸食毒品案時,那些藝人在人前公然喊冤的情況,如今誰還會相信他們的話?你還會選擇相信誰?

 

容我說一句:這不會是最後一起類似事件。因為,到目前為止,我們的球員,還是沒搞清楚,他們到底是為什麼來打球?他們在社會的目光中到底佔什麼樣的角色?他們到底帶來什麼樣的影響與形象?這些,都不是從球迷的鼓掌與歡呼聲中可以察覺出來的,更何況,他們大部份都還是半大不小的大孩子。同儕之間,受到壞朋友的影響是非常容易的,他可能苦練了十年只可能是一個普通的球員,卻可以在一夕之間,重創他的未來與前途。這是危言聳聽嗎?

 

大約在上次的職棒簽賭案再度發生的時候,我曾經急告部份SBL委員會成員,再這樣下去,早晚會有更大的事發生在SBL身上。我現在就可以斷言,SBL未來「必會發生」打假球之事,因為目前各隊僅有對各隊的自我約束,卻無整體的聯盟約束力。這種公權力不建立,SBL就會形同不設防的聯盟,任人宰制而無還手之力。

 

從我觀察這幾年台灣所發生的一些運動員涉入的一些違法案件,我們的運動員(不只是籃球),有五項重大行為,是必須要以嚴格標準來看待的:

 

1、酒駕:

這裡指的「酒」,是指「酒駕」。單從SBL開始到現在,你應該數得出有好幾次了,然而即便已經祭出重罰,但重罰的都是警方,犯過的都是明星球員。我可以告訴你,絕對還會有,因為被抓到只是一小部份,還有一堆是沒被抓到的。你很難保證,不會有另一個林曉培事件的出現,而我們這些球員到底有沒有勇氣像林曉培那樣勇於承擔一切?我絕對不敢保證。

 

2、色誘:

為什麼有些球員會跟一些女藝人(或許還不見得能稱是女藝人)在一起,總會變成話題?到目前為止,我還是認為那是純屬私事,但是球員本身自己也要想一想,你被人當什麼?一條「小狼狗」?還是只是一個看來稱頭的「男朋友」?還有些對女性球迷來者不拒者,我真擔心那天會翻了船,就像前一陣子上了「時報週刊」的那位一樣。下一次,換了另一家媒體會不會寫得更難聽,你怎麼知道?

 

3、毒品:

就如這次的事件中,我們可以看到,當你交了「壞朋友」的時候,有些事即便只是「試試」都可以鑄下大錯。而我們的球員,他們有成熟到能夠分辨他們週邊,誰是他們的好朋友、誰是他們的壞朋友嗎?不見得吧,否則怎麼會有人還是一錯再錯?在這次的毒品事件中,被點名的幾個球員都是常上夜店或是Pub的常客,那裡本來就是龍蛇混雜之處,為什麼要置自己於險地?

 

不要跟我講,「因為壓力很大,所以去放鬆一下」的屁話。壓力大的人多得是,別人怎麼沒吸毒?這是上不了檯面的藉口!

 

4、涉賭:

等到明年運動彩卷開始之後,我敢打包票,原來還沒有受到賭徒組頭重視的SBL,也會慢慢開始有自己的「賭盤」。說句不中聽的話,職棒球員月薪20萬的都可以被收買,SBL球員難道不會被收買?弄幾個會出精的女人,上個酒店弄個十幾二十萬,指天誓地的說誰講出去誰是小狗,又是結拜又是稱兄道弟的告訴你這是一本萬利的交易,只需要你故意罰兩個不進,傳兩個失誤就好,你認為我們的球員真的禁得起誘惑嗎?過去SBL有沒有人打假球,我不知道,也不敢說沒有,但是機率很低,理由是台灣目前的賭徒根本看不上這塊。但當SBL越打越熱之際,那麼,大家就走著瞧吧!

 

5、暴力事件:

包括球場暴力,以及在外頭涉入的暴力事件,都該被禁絕。球場暴力應該嚴格看待,自是不在話下,而該約束的也不僅是球員而已,還包括球團高層的言語或肢體暴力,為不起「上樑不正下樑歪」的印象,更應該嚴加受到監督。

 

而在場外,目前發生的比較少,但不是沒有。同樣的也是在一些「複雜」的場所會比較容易發生,少年人戒之在鬥,血氣方剛,什麼事幹不出來?

 

這五大項,我希望SBL可以具體明文公約化,並且頒佈施行。SBL應該有自己的內規,嚴厲處份涉及的球員,而不再只是出來道個歉說:「對不起,我對社會做了不好的示範。」之類的話。如果好言說沒有用,那麼,祭出重罰,讓他們真正去痛,才會思考一下自己什麼該做、什麼不該做吧!如果,連這樣的一個公約規矩都不肯立,還要這樣和稀泥下去,等到事情發生再來擦屁股,那麼,就等著為SBL收屍吧!

Published 16-11-2007 07:36 by 朱彥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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