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個人認為,罰得太輕了,若是我來判,至少是25場禁賽跟10萬人民幣。場外犯事已經超出了一個籃球員的基本責任,罪加一等。但這個判決是CBA十四年來最重的判決,我認為已經是可以接受的了。
這件事其實清清楚楚,我不明白為什麼有人說,證據都是雲南的就不具有公信力?如果這樣的話,CBA比賽乾脆都不要有主客場,全都到第三地打就有公信力?真是荒唐的說法。再者,作證的人員中也有籃協指派到場的技術委員,他說的話也不能算公信力?如果你被打了去驗傷,算不算是你自己提出的證據?有沒有第三人提出證據?錄影帶有沒有被剪接,查都查得出來,如果雲南要做偽證,他們大概也沒有那個時間跟智商。況且在同一個時間對不同證人的證詞都一致,在沒有串供的情況下,難道不能做為證據?如果連這樣都無法證明,我必須說在中國為非作歹真的是很簡單的事。
至於為什麼不放錄影帶,說難聽點,就是給劉煒面子了,讓他保留各說各話的空間。現在劉煒已等於是公然說謊,上海隊也為了他繼續把謊給扯下去,中國籃協也很給面子了。錄影帶放出來,恐怕劉煒連人都不用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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