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我對於資方提出的每年6200萬的"可浮動性"硬薪資上限的概念是挺支持的
這樣的確可以確保每一隊在一樣的經濟成本下在聯盟裡都有公平的出發點
當然城市的吸影力可能還是會對大部分球員更有吸影力, 但是因為在硬薪資上限的體制下, 即使大城市的吸影力在強, 也會受到薪資上限的約束而減少球星過度集中在大城市球隊的窘態
另外在硬薪資上限的體制下, 球員交易應該就可以取消需要平衡交易金額的概念, 球隊間的交易不再需要受到球員薪水多寡的限制
而且這樣也可以讓球隊在薪資空間的運作更簡單
還有一點就是資方想要縮短合約最大年限跟非保障合約
這點上來看的確對資方比較有利, 但是如果非保障合約的定義是對雙方都非保障的話, 我認為對雙方都是有利的調整
例如說: 把最高合約年限設為四年, 從合約的第三年開始合約對雙方都是非保障
也就是說球隊可以在合約第二季跑完後決定是否要繼續執行合約, 球員同樣也有這樣的權力
這樣球隊可以減少被又長又爛的合約綁死薪資空間, 球員也有權力跳出合約如果他們沒有意願繼續留隊, 或者他們覺得他們可以換更好的一份合約
概念大概就是合約的第二年結束後, 老闆跟球員各自都有權力無條件終結合約
當然這樣的改變相對會讓球員的職業生涯失去經濟的寶藏, 但是這也讓大部分的球員可以更盡責履行自己的合約義務
而老闆也沒辦法只抱著綁住球員的心態, 他們還是要想辦法補強陣容或著在其他方面想辦法保留著自己最重要的資產
目前唯一比較讓我困惑的是勞方表示資方目前那份為期十年的"6200萬硬薪資上限"提案跟勞方的想法上有70億的差距
十年差70億, 每一年就是有七億的落差, 這樣算下來, 球員的提案應該是想要老闆平均每年每一支球隊都要付8533.3萬在球員身上...
我不知道這樣算是否正確...但是如果真實跟我的理解力沒有太大差距的話...我個人是覺得勞方是有點太超過
作宅男就像走在一條無間道上...一旦走下去...就沒辦法回頭作陽光男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