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一下目前尼克對林書豪是否有鳥權的問題
這裡涉及到新舊版 CBA 中大赦條款的差別, 以至於本來就規定不清的地方被凸顯出來
05 年版 CBA 的大赦條款, 母隊要付全部的薪水, 但是依照新版 CBA 的大赦條款, 釋出的球員會讓有足夠薪資空間的球隊競標 ,如果有球隊願意接手, 則新球隊支付剩餘合約的部分金額, 母隊也支付部分金額, 如果沒有球隊願意接手, 則該球員可以解釋為成為完全自由球員, 而母隊要支付該球員全部的剩餘合約
也就是說, 新版的 AC 性質上比較是接近球員交易, 而球員的合約形式上被動到, 而使得球隊只需負擔部分薪水, 但是整個過程仿佛是有二隻球隊在協商
那問題就出在, 在解釋上, 像林這樣有球隊接手的球員, 就可能不是以 FA 的方式為尼克所簽下來, 而是被交易過來, 而計入林之前在其他球隊的時間, 則 NY 續約林書豪, 便得無視薪資上限, 而行使早鳥條款, 目前杭特提仲裁的爭點就在這裡
Bjork本人就是音樂!